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 本期導讀 ●


● 違法要點

本期典型案例違法點主要涉及利用疫情對藥品、保健食品、普通產品進行虛假宣傳等類型


法律規定

《廣告法》第28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價格法》第14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重慶市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關鍵詞】藥品廣告·虛假廣告

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其自營門店玻璃大門張貼的手寫宣傳單上,宣傳“預防新冠狀病毒 板藍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顆粒……清熱解毒類藥物均可預防新冠狀病毒”;“預防新冠病毒 口罩+抗病毒藥物 雙向結合更加有效預防大於治療”等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重慶市某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查處。


違法行為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宣稱“預防新冠狀病毒 板藍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顆粒......清熱解毒類藥物均可預防新冠狀病毒”“預防新冠病毒 口罩+抗病毒藥物 雙向結合更加有效預防大於治療”等描述,謊稱其相關藥品具備預防新冠狀病毒的功效,涉嫌構成利用疫情發佈的涉及商品性能、功能、用途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虛假廣告,

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天津市某藥房發佈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藥品廣告·虛假廣告

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其櫥窗內張貼的宣傳海報中發佈普通藥品“抗病毒丸”和“清熱解毒膠囊”,虛假宣傳為“抗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感,預防和治療良藥抗病毒丸清熱解毒膠囊”。截至檢查時,該藥店共計銷售“抗病毒丸”和“清熱解毒膠囊”3548盒。經查,當事人對其銷售的藥品作虛假宣傳,欺騙、誘導消費者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天津市市場監管委擬對該藥房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處以200萬元罰款,並將該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違法行為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宣稱其普通藥品是“抗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感,預防和治療良藥抗病毒丸清熱解毒膠囊”,涉及商品的性能和功能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了實際影響,涉嫌構成虛假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藥品廣告·虛假廣告&哄抬價格

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其店內張貼的宣傳頁上寫到:“官方發佈,新型冠狀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藥推薦使用連花清瘟膠囊,唯一說明書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狀病毒SARS藥物,藥師建議常備2盒,安全度新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北京市某區市場監管局將依法擬處罰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此同時,當事人趁疫情之機,把原價17.8元銷售的連花清瘟膠囊價格提升至29.8元銷售,漲幅高達67.4%;還新購進一批口罩,將進價為16元一袋的“專業防護口罩耳帶式”以36元一袋售出,進銷差率高達125%。這種經營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構成了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的行為,將依法擬處罰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分析

本案中,在無法提供技術資料、文獻、檢測報告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當事人擅自對外宣傳誇大其藥品的藥理作用,使得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涉嫌構成利用疫情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當事人趁疫情提升原價的行為哄抬了商品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違反了《價格法》的相關規定。


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食品廣告·虛假廣告

案情介紹

當事人通過公眾號“修園康養學院”發佈的一篇文章中宣傳該中醫館推出一款“修園堂防冠1號”茶飲,對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有一定作用。經查,該茶飲是為該中醫自行配製,對新型冠狀病毒並無預防作用。福州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責令當事人撤掉公眾號文章,併發布聲明消除影響,對當事人涉嫌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將於近日作出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宣傳該商品對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有一定的預防作用,經證實,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與實際不符,涉嫌構成虛假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三明市某用品店發佈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保健食品廣告·引證內容未經證實

案情介紹

經營者為宣傳店內產品“抗力一號濃縮乳清蛋白粉”,在個人微信朋友圈發佈含有“新型冠狀病毒沒有特效藥,只能激活自身免疫力來對抗病毒,乳鐵蛋白,被稱為天然的抗生素,大家一定要喝起來”、“這個病沒有特效藥,也沒有快速的解決辦法,只能靠激發自身免疫功能去對抗!提高免疫力就是特效藥,找我買乳鐵蛋白益生菌有效提高免疫力”、“衛生部終於承認了:營養保健對疾病有治療作用”等內容的廣告,且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內容的依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三明市市場監管局現已立案調查。


違法行為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發佈的“新型冠狀病毒沒有特效藥,只能激活自身免疫力來對抗病毒……”等調查結果以及“衛生部終於承認了:營養保健對疾病有治療作用”等引證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依據證明其真實性、有效性,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

《廣告法》 第11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長沙市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產品廣告·虛假廣告

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其藥店在售消毒紙巾中包裝標示有“ 對流感病毒H1N1,手足口病毒殺滅率大於99.9%,可有效殺滅狂犬病毒、麻疹病毒、艾滋病毒”等宣傳產品功效的詞語,未見消毒產品或衛生用品等批准文號,且無其他證據證明所標示的產品功效。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長沙市市場監管局擬依法處罰罰款20萬元。


違法行為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宣稱其消毒包裝紙巾“ 對流感病毒H1N1,手足口病毒殺滅率大於99.9%,可有效殺滅狂犬病毒、麻疹病毒、艾滋病毒”的表述無證據證明其產品的真實功效,該產品廣告的用途和性能與實際不符,涉嫌構成虛假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衡水市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產品廣告·虛假廣告&哄抬價格

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銷售防護口罩等防護產品時,在其天貓自營店鋪網頁上發佈“醫用三層一次性無紡布口罩”“外科口罩N95”等虛假宣傳內容,且存在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和《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衡水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立即改正,並罰款180萬元。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問題已移交當地公安機關。


違法行為分析

當事人發佈的產品廣告中“醫用三層一次性無紡布口罩”“外科口罩N95”等內容與防護產品的實際規格、質量等不符,屬於虛假廣告,

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當事人趁疫情提升原價的行為哄抬了商品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違反了《價格法》的相關規定。


河北省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產品廣告·虛假廣告

案情介紹

當事人通過個人微信朋友圈發佈“抗新型冠狀病毒”“產品殺滅體內有害菌群,對抗新型冠形病毒”字樣的“本元草方”產品廣告。經查,該公司於2020年1月25日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本元草方”產品廣告,無法提供技術資料、文獻、檢測報告等證據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屬於虛假廣告,相關執法機關依法罰款100萬元。


違法行為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發佈含有“抗新型冠狀病毒”“產品殺滅體內有害菌群,對抗新型冠形病毒”字樣的產品廣告中無法提供技術資料、文獻、檢測報告等證據證明,即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屬於利用疫情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台州市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產品廣告·虛假廣告

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其淘寶自用店內銷售一款“3M口罩9501V防護口罩N95防流感病毒傳染9001V防霧霾PM2.5粉塵”商品時,在無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在標題上對該款口罩做了如下信息描述“防流感防病菌傳染病”,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


違法行為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未經證實發布含有“防流感病毒傳染”功效的產品廣告,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涉嫌構成利用疫情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莆田市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關鍵詞】產品廣告·虛假廣告

案情介紹

當事人在其天貓自營平臺的“財滿滿保健用品專營店”店鋪商品頁面中發佈:“醫用外科手術專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預防冠狀病毒殺菌醫療”、“可殺冠狀病毒 10秒速幹殺菌 世衛推薦配方 殺菌率99.9% 抗菌護膚二合一 可滅H7N9流感病毒”等宣傳內容。當事人涉嫌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和《反不當競爭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正按照執法程序進行全面調查處理。


違法行為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發佈的廣告語“醫用外科手術專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預防冠狀病毒殺菌醫療”、“可殺冠狀病毒 10秒速幹殺菌 世衛推薦配方 殺菌率99.9% 抗菌護膚二合一 可滅H7N9流感病毒”中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涉嫌構成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作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

《廣告法》第4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注:部分案例尚未實際作出行政處罰、正處在執法過程中,但相應的監管機關已公示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具備參考性。


案例來源

[1]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公佈的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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