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防控、违法犯罪、个人隐私……今天这场新闻发布会直击热点问题


精准防控、违法犯罪、个人隐私……今天这场新闻发布会直击热点问题

用大数据防控疫情;

快侦快破涉疫情防控案件2078起;

因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

将依法严厉查处;

疫情期间侵犯隐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呼禾,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树泉,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主任李恩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总队长赵玉就以上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精准防控、违法犯罪、个人隐私……今天这场新闻发布会直击热点问题

问:复产复工后我们将如何利用好大数据,做到统筹兼顾、精准防控?

呼 禾: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一是要守住交通卡口,利用大数据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研判。二要守好社区、(嘎查村)管控防线,通过“互联网+警务服务”模式发挥在社区警务工作中的宣传、发动、防范、管理、服务作用,延伸防控触角,拓展防控范围,强化警民互动,进一步利用大数据做支撑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问:疫情发生以来,全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维护社会防控工作秩序,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王树泉: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部署要求,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截至2020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快侦快破涉疫情防控案件2078起。其中全区共办理刑事案件114起,刑事拘留74人,办理行政案件1964起,行政拘留(并罚款)1910人,罚款1699人。

具体典型案例例如: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抓获1名辽宁籍潜逃25年命案逃犯。2月16日,临河区公安局狼山镇派出所民警和富强村组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密切配合,发现一名可疑男子既无身份证,还企图逃避检查,民警遂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民警通过大数据核查比对,发现该男子可能为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上网的命案逃犯。经进一步审讯,查明该男子真实身份为曾某,于1996年9月在当地因琐事纠纷持刀捅死一人,捅伤一人。案发后,曾某先后潜逃于全国各地,2019年潜逃至巴彦淖尔市。

问:近期,各地出现了一些基层管控人员与群众发生纠纷摩擦的情况。有的是阻碍防控,有的是群众对疫情期间社会管控措施不适应。针对这种情况,基层在进行社会管控时应该如何做、把握什么样的尺度?

王树泉:目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2月18日,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对公安民警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他强调,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各地确实出现了一些阻碍防控、阻碍执法的案例,严重扰乱了防控秩序,且社会反响很大。其中在乌海市2020年2月6日,杨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测、登记,出入小区拒不配合佩戴口罩,且对现场工作人员实施侮辱谩骂,在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拉僧仲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过程中,杨某拒不配合,在海南区康源足疗店门口附近将拉僧仲派出所辅警右手大拇指咬伤,并辱骂执行公务民警。

杨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目前,海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某妨害公务罪案,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

下一步,我们将依法打击阻碍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防控工作有序进行。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疫情期间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各项防控工作的贯彻落实。当然,对于有些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一线执法人员,因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我们也将依法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下一步全区公安机关如何让做好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全力促生产保畅通?

李恩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内蒙古各地公安机关针对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持续发力。

各地因地制宜,助生产保畅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全区各地公安机关采取不同措施,全力服务企业恢复生产,保障人流、物流畅通。

按照“疫情防控管理到位,企业复工秩序正常”工作要求,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针对大型企业多在郊区,企业员工在上下班时需要通过多个检查站,高峰时期极易出现拥堵滞留问题,协调各大企业对员工进行统一接送,调整交接班时间,错峰出行。同时,为企业接送员工车辆开通绿色通道,在登车前做好人员体温测量及身份登记,提升通过速度与效率,实现卡口快速检查通行。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及时对接返程人员车辆信息,优化行车路线,开通绿色通道,在做好登记检测的同时,简化查控流程,积极协助煤矿、化工等符合条件的工矿企业复工复产。

包头市公安局征求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查找困难问题,精准落实保复工复产举措,确保复工复产服务到位,为返工返岗工人做好服务。

问:近期,广大市民和网友最关注的热点话题是疫情期间侵犯隐私的案件,请问对侵犯个人隐私案件我们如何打击处理?

赵玉和:这个问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都特别关注的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8、6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相关人员登记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披露,则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进行。比例原则的功能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由于公权力的过度侵害造成对私人领域的侵犯,谨守必要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泄露个人信息严重者,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掌握的信息,疫情期间侵犯隐私案件有3起,其中乌兰浩特市唐某泄露他人信息案较为典型。1月23日,乌兰浩特市隋某报警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泄露。民警调查得知,隋某系武汉返乡人员,其朋友在武汉确诊为新冠状病毒患者,隋某是密切接触者。经警方核查,某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唐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写有隋某个人身份信息的文件拍摄,并通过微信传给他人。唐某的行为对隋某个人信息造成了侵犯,并让其他网民感到恐慌,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唐某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给予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问:疫情防控期间,我区是否开展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请问公安机关有没有破获这样的典型案例?

赵玉和: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从源头切断野生动物疫源传播途径,按照公安部总体要求和自治区公安厅统一部署,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于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2月19日,全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累计出动警力21181人次,检查驯养繁殖场所1024处,检查餐饮场所3135处。1月22日以来,共查获野生动物案件27起,其中,刑事案件4起、行政案件23起,收缴野生动物340头(只),处理犯罪嫌疑人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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