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公公侵犯,儿媳自尽,能否旌节表彰:清代“拒奸自杀案”探究

为反抗公公强奸,儿媳抓伤公公后上吊自杀,儿媳是否构成不孝?能否立贞节牌坊?陆以湉(1802-1865年),清代名医,号敬安,浙江桐乡县人。道光年间中举人,道光十六年(1836)进士,以知县分发湖北。著作《冷庐杂识》共八卷,是作者根据自己读书所得及平生见闻随笔漫录而成,故名曰“杂识”,讲述清代及以前文人学者的学行、经历和交游情况,其中记有这样一桩案子。

李封(1723—1796),字紫绶,别号松园,清代官员,祖居寿光斟灌。三十一岁中进士,选为翰林院庶吉士,后分到刑部任职。因他理案论事见识明断,刑部尚书钱维城多次采纳他的建议。他担任湖北巡抚期间,正值湖北歉年,州县土豪趁机牟利,社会混乱不安,他深入访查,将十年前官吏隐匿不报的一伙盗匪绳之以法,按律惩治历任失职的官吏。去世后纪晓岚为其撰墓志铭,最后一句是“人以官富,公以官贫,贫则贫矣,而秋水无尘。”

为阻公公侵犯,儿媳自尽,能否旌节表彰:清代“拒奸自杀案”探究

李松园在刑部任职之时,碰到这样一桩案子。有位儿媳因受到公公的骚扰,为阻止公公强暴,不慎用手抓伤了他的脸。谁料公公积习难改,仍频频骚扰,为彻底摆脱噩梦,儿媳最后竟然上吊自尽。儿媳面对欲行不轨的公公,非但洁身自好,并且上吊自尽,这自然是守贞的表现,当时按律要立碑表彰。

然而,公文报到刑部,官员们的意见发生分歧。有人认为,这位儿媳虽然守节自杀,但是,在公公要实施侵犯时,她抓伤了公公的脸,有不孝之嫌,不应给予旌节。对此,李松园针锋相对,表示反对,他分析说,儿媳抓伤自己的公公,是为阻止公公实施侵犯,这并非她不孝,不能因此表彰。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人命案属于最严重的犯罪,人命案中,又尤以亲属间相犯的居多,亲属间人命案的处罚仍然是以尊卑长幼亲疏关系的远近为原则。我国古代刑罚中最严重最残酷的凌迟、斩绞等,经常适用于卑幼谋犯尊长,卑幼最轻也要处以杖或流刑。当然,也有类似于上述案中儿媳受害在先的特殊情况,如汉景帝之时,有个人叫防年。继母杀了他的父亲,防年为报父仇就杀了继母。按当时律法,司法官吏抓捕防年,并以“杀母大逆”论罪。对于该案,当时身为太子的汉武帝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继母像母亲一样,但和生母毕竟不同,只不过因为父亲的关系拟制成母亲而已。案中继母杀了父亲,在她下手之时,她和防年就已恩断义绝了,因此应当判防年犯普通杀人罪,而不应按照“大逆”论处(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为阻公公侵犯,儿媳自尽,能否旌节表彰:清代“拒奸自杀案”探究

防年杀继母的动机是为报父仇,体现出一种“孝道”,而在汉代,“孝道”是统治者非常欣赏的,“缇萦救父”的故事就发生在汉文帝在位时期并直接导致了汉代肉刑的废除。因此,按照支配汉代司法思想的“春秋决狱”的精神(《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应对防年从轻处理;然如果从轻的理由不够充分,又会导致“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秩序受到破坏。此案属于典型的“经义断狱”,表现出特有的“自圆其说”。

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却呈现另一种矛盾。唐代一寡妇向河南尹(唐东都洛阳所在州河南府的行政长官)李杰告发自己儿子“不孝”(按当时律“不孝”罪最高可刑罚至死)。李杰担心若处死其子,寡妇以后难以生活,寡妇却表示不孝之子死不足惜。李杰对其言行感到奇怪,经一番暗中调查,发现事实真相是寡妇与一道士私通,为防儿子阻挠,因此诬告其“不孝”以置其于死地。李杰最后处死了道士(杖杀道士),但没有处罚寡妇。

该案情形刚好与前例相反,属于家庭亲属内部的尊长谋杀卑幼。身为母亲却要通过诬告的方式谋杀亲子,而且谋杀动机也非常卑劣(为了能和道士私通)。因此在她做出这样的行动时,按照前面那个案子的逻辑,就应该在法律上被视为和其子恩断义绝(母恩绝矣),应当对这个母亲定普通的谋杀罪。然而负责裁判的官员李杰却没有遵循上述逻辑判处其刑罚,原因只能解释为封建礼教对法律的强大影响。换言之,就是当加害者为亲属血缘关系中的尊亲属时,亲属关系反而成为减免其罪过的伦理依据。

为阻公公侵犯,儿媳自尽,能否旌节表彰:清代“拒奸自杀案”探究

此案和前案的处理方式一正一反,刚好说明了汉代以后古代社会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刑法处断原则:以卑犯尊,刑罚加重;以尊侵卑,刑罚减免。这也生动地说明,除了打击犯罪,当时的统治者更关心伦理秩序的维持,因为伦理纲常是其维持统治地位的法理基础。当然,司法官员也意识到这种处理虽符纲常,却有悖情理,因此在刑法上将该寡妇和道士视为共同犯罪,寡妇罪责可免,道士作为同犯却责任难逃,最终被乱棍打死,并装在了寡妇买的本用来装儿子尸首的棺材里。

再回到上述公公侵犯儿媳案,我们可以设想一番,儿媳因抗拒抓伤公公,倘若引起公公不满或被外人风闻,闹到官府,儿媳最轻也要受杖或流放的悲惨命运,将不言而喻。毕竟像李杰、李松园这样兼顾纲常情理的司法官员,屈指可数,这从此案有刑部官员对表彰儿媳持有异议的现实,可见一斑。所幸时任刑部尚书钱维城,最终采纳了李松园的意见,为拒奸自杀的儿媳旌节表彰,李松园也由此名噪一时。

钱维城,江苏武进人,乾隆十年状元,乾隆二十六年(1761)调任刑部左侍郎。在职期间,他奏请申明两处有漏洞的律例,一是凡杀作奸犯科者,宽恕杀人罪,即杀罪犯不论罪,但案后移动尸体,反遭流放,实属本末倒置;二是杀死拒捕之奸夫者,以斗杀论罪,而杀死不拒捕之奸夫者不论罪,如此会令所有奸夫事发后,都选择抗命拒捕、鱼死网破,实是前后矛盾、徒增人命。钱维城的这两项建议最终修改,颁行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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