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簽了離婚協議並已經領了離婚證,半個月後女方家人卻要求賠青春損失費,該怎麼辦?

超人新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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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人已經辦理了離婚證了,那麼在法律意義上,已經解除婚姻關係。如果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是沒有依據的,當然,現實中有談戀愛的男女雙方,有的也會要求在分手的時候賠償青春損失費,這個也是沒有依據的,也就是說即使是起訴,要求另外一方支付青春損失費,法院是不會支持這個請求。

希望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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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與財富律師


我有一個朋友,找一個小十歲的女孩結婚了,這個女孩很瘋,和很多同齡的男孩的關係都很曖昧,而且花錢大手大腳,結婚不到半年也就離婚了,幾個月後,女孩又找到了朋友,並且和朋友再次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女孩跟朋友要兩萬塊錢,如果不給就告朋友強姦,朋友很生氣,沒有給錢,女孩真的報了警。朋友還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我的意思是說,既然已經離婚了,你們之間就沒有了任何的關係,從拿到離婚證這一刻起,你們就再無瓜葛成為了陌路人,過了半個月還想要錢,這是沒有道理的,早幹嘛去了,就像很多地方貼的提醒一樣“貨離櫃檯,概不負責”。

我想女孩也應該甚至自己的請求是無理的,但是她可能有兩種心理。一是開口三分利,就是錢要不成也不讓男方舒服了。二是存在著一種僥倖的自己,把前夫當成了冤大頭,前夫或許因為心軟真的會給錢呢。



我覺得既然已經離婚了,就沒有必要再給了,青春損失費,你的青春是你自願付出的,不是強迫的。


我是焱垚


夫妻簽了離婚協議書,辦了離婚證,夫妻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徹底解除了,也就是說,夫妻雙方變成了普通的男女關係。當然,如果夫妻中一方,隱瞞或轉移財產,離婚協議書中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離婚後,可以追訴。根據你的情況,結婚時間短,無子女,無共同財產,共同自願達成離婚協議,辦理離婚證,你和她已解除了婚姻關係,你對她已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她住在你家房子裡,或要什麼青春補償費,純粹是無理取鬧,甚至是敲詐勒索。你們完全可以用法律手段把她驅逐出去,拒絕她的一切無理要求。

"一日夫妻百日恩。"雖然你們離婚了,但畢竟夫妻一場,也沒有必要做得這麼絕。

首先,儘量不要走法律程序,可以找兩人都信得過的長輩或社區進行調解,只要女方不太過分,大家好聚好散;

第二,怎麼處理:她住在你父親名下的房子,必須立即遷出,快刀斬亂麻,不能退讓,弄得沒完沒了;青春補償費,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無任何法律依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女方總覺得讓你睡了大半年,現在成了二婚。女人這東西,就好汽車,用過了就不值錢,再結婚,夫妻雙方可能心裡都有陰影,甚至伴隨一生。當然,這些是封建思想,你大可不必理會,但多少給點,一是讓她找個臺階下,二是她心理好過點,大致二至三萬,畢竟相愛過。

第三,實在談不攏,就起訴。由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她既然無情無義,不講情面,你就沒必要客氣了。"不做狠心人,難得自了恨"。

最後,祝你好運!告別過去,開創未來。



江曉01


1、法律上沒有青春損失費一說,更不會支持,她這是無理取鬧,嚇唬你的。

2、既然她要青春損失費,那你也可以向她要啊,她有青春你也有青春啊。

3、賴在你爸房子裡不肯走,立馬報警攆人。

4、再來家鬧,也立馬報警,一家人如此奇葩,你就不要跟他們講道理了,直接報警吧。


張麗亞律師


從法律上來說,你在婚姻裡面並沒有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幾種情形,對方不能強制要求你進行損害賠償,就算告到法院也一樣。第二你們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所有事情就按照離婚協議書裡面的去辦,對方不能反悔。


“青春損失費”根本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詞彙,在我國法律中無從找到相關規定。而且這種情況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析》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補償的範圍之內。不論青春損失費還是因為分手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都不屬於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析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最後,如果他打死都賴在你爸名下的房子不走,你們可以報警處理,按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論處,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三)的規定給予處罰。


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哪些情況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違反違法侵害夫妻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配偶對此所受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一方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等侵權民事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實行離婚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於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夫妻一方的行為是構成離婚原因之一的侵權行為時,他方才可請求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如果離婚原因不是法定的侵權行為時,則他方不得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符合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幾種情形,才適用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通姦、賣淫嫖娼、一夜情等行為並不屬於損害賠償的範圍。

2、有權在登記離婚後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題必須是無過錯一方婚姻當事人。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雙方都沒資格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3、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雙方具有合法婚姻關係,如果雙方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僅是同居關係,則無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4、《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析》的有關規定。


廣東成說律師事務所


她要青春損失費,你可以要器官磨損費與身體消耗費,補充營養費,你這三費在半年時間裡,可沒少消耗,可申請補償,足以抵消青春損失費了。

我的觀點是,如果好聚好散,那麼適當補償個三萬五萬也是一種仁義,但是如果找上門來鬧,那就一分不要給了,因為已經離婚,互無關係,且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有青春損失費。

一天500,十天5000,一百天50000,可以按照這個標準給一下,至於為什麼這個標準,你懂的,不可說。

目前的情況,你們離婚第一離對了,可以上門鬧的人,不是什麼好人,第二你們離婚離的很乾淨,三無離婚,就簡單了,尤其沒有彩禮陪嫁等糾紛。

我過沒有青春損失費等賠償費用,因為青春是兩個人共同消耗的,尤其一些女權的同志們,追求男女平等,怎麼能認為婚姻是女方的損失呢?這是雙方平等付出的結果才對。

現在女方第一霸佔房子了,可以打出去,侵犯你的住宅權,可以報警,第二上你家騷擾的,可以打出去,可以報警,所有這些建議錄像取證。

另外,一分錢都不要考慮補償,感情已盡,做事已絕,沒有什麼相欠的。


韓東言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一則新聞。有個哥們跟女朋友分手,索要精子損失費的事情。

這個題目,前妻問你要青春損失費,跟新聞哥們要精子損失費一樣的。你想想,青春無價啊!精子一次幾億,也是天價…!

有道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前妻家人跟你來這出,你要確定是圖財還是想複合…!

如果是圖財,分給女方一點補償也是應該的,畢竟男人三十一朵花,女人三十豆腐渣……離婚的女人再婚難,都不容易。

飛刀覺得,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說不清楚,有時候力所能及的幫助他人也是很不錯的。

不用每天嚷嚷要報效國家,對家庭負責就不錯了。不用每天說要愛天愛地愛空氣,對身邊的人好一點就可以。不用每天說自己要為這個服務,為那個犧牲,做一個正直的人才是根本。

年輕的時候覺得錢很重要,年紀大了才知道,有的東西比錢重要。



飛刀47號


法律支持的離婚項目裡,沒有青春損失費這一說。

如果離婚協議裡已經說清楚了,沒有共同財產可分,也沒有共同債務要一起承擔,一般就可以不用管了。離婚協議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至於為什麼會有人提青春損失費,估計是心有不甘,總覺得自己在這段婚姻裡付出多、獲得少,總體一算,吃虧了,乾脆就用這個名義試試,萬一要到補償呢。

其實,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花在這裡就沒法花在那裡,離婚手續都辦完了,能獲得補償的可能性太小了,不如把精力花在以後如何過的更好。


有一畝三分


婚成洞房拜,性格合不來,半年就分手,自願婚姻拆。雙方都無過,也沒生小孩。

本是好聚散,女方偏耍賴,半月家中闖,獅子大口開:賠償青春費,數額十萬塊。還佔房不搬,以此詐錢財。

如此家屬蠢,女子更怪胎,一人一樣貨,豈能分高矮,順其自然事,上天巧安排,你索折舊費,誰付打磨財。藉此撈一把,你真是人才。

男子別害怕,訴於法律裁,只要身影正,何懼惡鬼來。


平淡人生一帆順


你也是,這麼怕幹啥?難道你沒有青春嗎?

你們是好聚好散,正常離婚,所以根本就不存在那一說,以離婚證為準。

既然離婚了,她當然應該搬出去,這個沒什麼異議。她強行不搬,你卻也可以報警,屬於非法侵佔,這次你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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