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

八、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37條修改為:[尋釁滋事案(刑法第293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

(2017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15種常見犯罪量刑規範的實施細則


(十三)尋釁滋事罪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2)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以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4)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無法正常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5)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節惡劣”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無法正常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7)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以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或者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超過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強拿硬要強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強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九、尋釁滋事犯罪


1.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尋釁滋事次數、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尋釁滋事的;


(2)持械進行尋釁滋事的;


(3)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三)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五)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藉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於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七)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八)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要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對於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十)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衝闖警戒帶、警戒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保障辦案效果和安全


(一)及時查處案件。公安機關對於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查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於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人員,公安機關要依法協助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二)強化溝通協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對重大、敏感、複雜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時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建議。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三)保障訴訟權利。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要求,積極組織律師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引導廣大律師依法依規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


(四)加強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案件辦理深入細緻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堅決依法嚴懲此類違法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決心。要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不信謠、不傳謠,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五)注重辦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辦案人員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範意識,增強在履行接處警、抓捕、羈押、訊問、審判、執行等職能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和防範能力。除依法必須當面接觸的情形外,可以儘量採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採取視頻等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審理相關案件的,在堅持依法公開審理的同時,要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旁聽群眾、法院幹警的安

責,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


(四)加強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案件辦理深入細緻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堅決依法嚴懲此類違法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決心。要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不信謠、不傳謠,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五)注重辦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辦案人員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範意識,增強在履行接處警、抓捕、羈押、訊問、審判、執行等職能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和防範能力。除依法必須當面接觸的情形外,可以儘量採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採取視頻等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審理相關案件的,在堅持依法公開審理的同時,要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旁聽群眾、法院幹警的安全和健康。

全和健康。


(2020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採取防疫、檢疫、隔離等應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衛生醫療機構尋釁滋事,對醫務人員實施阻攔、推搡等嚴重妨礙衛生醫療秩序行為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恐嚇、毆打、侮辱醫務人員情節嚴重的,分別按照尋釁滋事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編造疫情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傳播、指使他人散佈,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按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藉機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按照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疫情防治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物,數額較大的,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照虛假廣告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經指派、委託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員,未按照規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故意瞞報、緩報、謊報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強迫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疫情,造成疫情擴大或加重的,分別按照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分別按照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挪用用於防控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責任。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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