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達成結算協議後再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達成結算協議後再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達成結算協議後再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承、發包雙方達成結算補充協議後又就剩餘工程簽訂了備忘錄,發包人在該備忘錄中就部分漏做項目、環評驗收費等提出了異議,但卻並未提及扣除延期違約金的問題,照常理推斷,應視為雙方事實上在結算過程中達成了不予追究延期責任的合意。

案例1075.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民)終字第347號“上海固創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上海浦東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浦東國際公司與固創公司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浦東國際公司按約履行了施工義務,工程經有關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固創公應當依約支付工程款項。浦東國際公司與固創公司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的結算方式採固定總價合同計價方式,約定的合同價款為1518萬元,2011年2月24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結算補充協議,約定在1518萬元的基礎上,增加合同範圍外的工程量工程款107萬元,合同的結算價最終確定為1625萬元。上述補充協議及結算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固創公司要求進行重新審價缺乏相應依據。

固創公司認為浦東國際公司逾期竣工225天,請求判令浦東國際公司承擔延期竣工違約金8125萬元,法院注意到,一方面,即使逾期的事實存在,雙方在結算補充協議等文件中,均未提及逾期竣工違約金問題,也沒有證據表明固創公司就此進行主張,應視為結算協議對此均已涵蓋,另一方面,本案又確實存在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量的情況,固創公司現提出該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進一步而言,即使存在違約事實,固創公司主張浦東國際公司違約的請求權,已超過訴松時效。


「建設工程」達成結算協議後再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不予支持


關於固創公司主張的工程延期違約金應否獲得支持?二審法院認為,首先,係爭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延期違約金是以抵扣工程款的方式支付,故如果上訴人主張該筆違約金,理應在工程款結算時提出抵扣要求。而本案中,雙方於2011年2月24日達成了結算補充協議,對係爭工程款的最終結算價達成了合意,又於2012年1月12日就剩餘的57萬元簽訂了備忘錄,上訴人在該備忘錄中就部分做項目、環評驗收費等提出了異議,但卻並未提及扣除延期違約金的問題,按照常理推斷,應視為雙方事實上在結算過程中達成了不予追究延期責任的合意。其次,係爭工程於2011年4月28日通過竣工驗收,即使上訴人主張延期違約金,也應當自該日起兩年內提出請求,現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曾對其主張延期違約金,上訴人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在工程竣工後提出過相應請求,原審認定上訴人的延期違約金請求已經超出訴訟時效期間並無不當。結合以上兩點理由,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應承擔45萬元延期違約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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