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說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隔離治療等措施嗎?

問: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隔離治療等措施嗎?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侵害到合法權益該怎麼辦?

【律師說法】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strong>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明律說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隔離治療等措施嗎?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接受疾控中心、醫院等關於傳染病對其採取的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同時如果存在違法實施預防、控制措施,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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