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邱興隆去世後官司未了:律界“邱喻大戰”二審裁定重審

這是一起時間跨度長達6年多的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知名律師,互訴對方誹謗。但該案沒等到法院的最終實體裁決,便發生了一件不尋常之事:在一審判決一人無罪一人判刑6個月後,兩人均提起上訴的二審期間,一人去世了。

官司的一方是著名法學家邱興隆,另一方是長沙知名律師喻國強。這起令人矚目的刑事互訴案件,也被稱為律師界的“邱喻大戰”。

因為邱興隆的去世,“邱喻大戰”二審如何進行,法律界人士曾予以高度關注。該案擊中了我國法律的一個盲點:刑訴法對於“自訴人死亡之後二審如何進行”並無明文規定。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喻國強訴訟代理人徐殷律師處獲悉,她於2月21日領到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的二審裁定書,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這意味著案件再次回到爭議原點,不同的是,一方當事人已經不在了。

名律師因訴訟代理起糾紛

邱興隆是著名法學家,也是知名刑辯律師。著有多部重要刑事法學著作,曾因提出全面廢除死刑而備受關注。

2014年11月,在對喻國強的自訴狀中,邱興隆對自己的介紹是:曾被評為第四屆“全國十大中青年法學家”,擔任過知名大學法學院院長、湖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委員,現為大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刑事法與律師學科帶頭人,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在法學界與律師界有相當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喻國強在反訴邱興隆的訴狀中,介紹自己:曾為長沙市第十三屆、十四屆人大代表,民革長沙市委常委,長沙市“優秀律師”,在律師界甚至政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邱喻交惡源於訴訟代理。

2005年4月,喻國強所在律所曾接受長沙市電業局委託,以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了該局訴長沙礦業集團拖欠1.35億元鉅額電費案。但隨後,喻國強與長沙市電業局因代理費發生糾紛。

2009年3月,長沙電業局委託邱興隆作為訴訟代理人,以刑事自訴的方式,向喻國強提起侵佔罪的刑事控告。該案直至2018年7月23日落下帷幕。長沙市雨花區法院最終裁定駁回自訴人長沙電業局(當時已更名為國網湖南省電力公司長沙供電分公司)對喻國強的起訴。

在此期間,長沙電業局向湖南省律協投訴喻國強侵佔執行案。2010年10月,湖南省律師協會在司法機關沒有任何結論的情況下,作出對喻國強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處分,喻國強所在律所被註銷。時任分管律師的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為萬傳友。

2012年,原人民網湖南頻道記者張志誠撰寫了標題為《湖南省律師協會“黑打”湖南律師》的文章,該文章對邱興隆所作的介紹包括:“曾兩次因‘經濟犯罪’含冤入獄,遂了早年的進監獄體驗的想法”。2013年8月,喻國強在其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上公開發布了上述標題文章,並對文章內容進行了複製和改動,對邱興隆的介紹改動有:後因販賣非法出版物而兩次入獄,在監獄中呆了5年半。

2014年10月21日,曾主管律師工作的原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萬傳友被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採取“雙規”措施。

同年10月24日,喻國強在成員人數達80人的“湖廣律師互助群”的微信群中發佈了標題為《舉報萬傳友,為湖南律師除害》的舉報信。在信中,喻國強稱,作為長沙電業局代理律師的邱興隆,與其同學萬傳友為獲得1200萬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結。

履歷顯示,邱興隆與萬傳友均於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萬傳友案判決書中,邱興隆系萬傳友受賄、貪汙一案的一審辯護人。

一審一人被判6個月一人無罪

據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邱興隆基於喻國強發表的上述言論及後果,以被告人喻國強犯誹謗罪,於2014年11月14日向雨花法院提起刑事自訴。2015年3月16日,雨花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17年2月13日,該院恢復審理。

邱興隆認為,喻國強捏造其2次坐牢5年的虛假信息,在微博發佈後傳播甚廣,轉發次數超過500次;同時,捏造其與萬傳友勾結的虛假事實,並在微信群散播。請求法院判處喻國強誹謗罪。

據雨花法院查明,邱興隆曾於1997年11月1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被河北省石家莊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1998年12月14日,河北省高院對邱興隆宣告無罪。在被宣告無罪前,邱興隆被羈押於石家莊市看守所,未在監獄服刑。

2017年2月20日,喻國強也以邱興隆犯誹謗罪為由提起反訴。

喻國強反訴的理由是,2015年11月,邱興隆在其微信朋友圈發文,指稱喻國強為“犯罪嫌疑人”,且捏造喻“在擔任龍騰公司總經理期間,上千棟國家撥款建設的別墅成了爛尾樓”的事實。2015年11月30日,微信公眾號“法學學術前沿”還推送了邱興隆的上述文章。

判決書顯示,雨花區法院針對兩人的互訴,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合併審理。

2017年7月26日,雨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喻國強發佈的上述涉案文章及修改內容,對自訴人邱興隆的人格和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且轉發次數達到555次。此外,喻稱邱與萬傳友“為1200萬元相互勾結”是捏造的事實,且在微信群瀏覽和轉發,嚴重損害了邱興隆的人格和名譽。

雨花法院認為,喻國強構成誹謗罪,決定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而早在判決前的7月19日,雨花法院逮捕了喻國強,並羈押於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對於喻國強反訴邱興隆誹謗案,雨花法院認為,喻國強因為涉嫌侵佔罪、誹謗罪被他人提起刑事自訴,邱興隆指稱喻國強為犯罪嫌疑人,雖有貶損之意,但沒有捏造事實損害喻國強的人格、名譽;同時,邱興隆的涉案文章,僅損害龍騰公司的商業信譽,沒有損害喻國強個人的人格、名譽;此外,喻國強沒有提供邱興隆上述文章在網絡被點擊、瀏覽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轉發達五百次以上的證據。所以,邱興隆不構成誹謗罪。

當事人一方去世,法院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後,邱興隆、喻國強均不服提起上訴。

據長沙中院二審裁定書,邱興隆認為,對喻國強的量刑明顯過輕,此外對反訴部分事實認定不當,請求二審改判。喻國強也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邱興隆“入獄”、“坐牢”並非捏造;原審法院程序違法,對其提供的證據在判決書中隻字未提,損害其辯護權等理由,提出上訴。

然而,就在該案進入二審程序後,2017年9月20日,邱興隆因肺癌不治去世。

法學界不少同仁對邱興隆的去世表示哀悼。

同時,持續關注該案的法律界人士,也對該邱喻案在法律程序上何去何從表示關切。

我國現行刑訴法僅對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規定,即刑訴法第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對於自訴案件二審中自訴人死亡後案件如何處理,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2017年9月22日,在邱興隆去世後,喻國強發出聲明,“從即日起,停止對邱興隆先生的一切訴訟行為。已著徐殷律師撤回在長沙中院對邱興隆先生的刑事反訴,取消對邱興隆先生新的訴訟。”同年11月20日,喻國強獲得取保候審。

但後續的情形卻表明,這是一場“死了都要打”的官司。

徐殷律師告訴澎湃新聞,由於種種原因,喻國強後來又撤回了撤訴申請。而法院向徐殷口頭表示,“關於該案後續的審理,已向上級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下達批覆,該案將繼續審理。”

徐殷說,當時她和喻國強的另一位辯護人申早春律師認為,最高法的批覆涉及本案法律適用問題,曾向長沙中院申請查閱該批覆,但至今未果。

2020年2月21日,徐殷律師收到長沙中院的二審裁定,“根據本案二審期間出現的新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雨花區法院重新審判。

對於什麼屬於“二審期間出現的新情況”,裁定書沒有解釋。而上述法條的具體規定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長沙中院作出裁定的日期是一個月前的1月22日。

法学家邱兴隆去世后官司未了:律界“邱喻大战”二审裁定重审
法学家邱兴隆去世后官司未了:律界“邱喻大战”二审裁定重审
法学家邱兴隆去世后官司未了:律界“邱喻大战”二审裁定重审

長沙中院的裁定書 律師徐殷 供圖

專家分析:自訴人去世後,法院終止審理無根據

案子因發回重審又回到一審,而自訴人、反訴被告人已經不在世,新的一審是否以及如何繼續審理?對此,2月21日,另一方當事人喻國強婉拒了澎湃新聞的採訪。

曾擔任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的知名刑辯律師賀小電對此作出了較為詳細的分析。

從程序上看,邱喻案其實包括邱訴喻誹謗本訴案與喻訴邱誹謗的反訴案兩個訴訟。在自訴案件包括本訴與反訴中,自訴人、被告人均為自然人。

作為自然人,就可能死亡而造成訴訟主體上的缺失。針對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人死亡的,自訴案件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其中,被告人被指控的行為證據不足,或者其行為根本不存在,或者其行為雖然存在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宣告無罪。

賀小電說,具體就喻國強反訴邱興隆誹謗案而言,因為作為被告人的邱興隆已經死亡,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可直接作出終止審理,或通過查明事實確認邱興隆不構成誹謗犯罪,而宣告其無罪。當然,作為反訴人的喻國強也可以選擇撤回反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撤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

而邱興隆自訴喻國強誹謗案,則可從三個層次分析:

其一,因為邱的去世,法院是否可按自訴人撤訴處理呢?賀小電認為,不能。《刑事訴訟法》第211條第2款明確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顯然,邱訴喻的誹謗案,不符合按自訴人撤訴處理的條件。”

其二,邱去世後,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能否參與訴訟?賀小電認為,基於訴訟權利能力應以主體存在為前提,因邱在自訴案件的審理中去世而不能成為訴訟主體,但其名譽權仍然存在。在其生前名譽權遭受誹謗侵害,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在邱沒有提起的情況下都可以提起訴訟,那麼,在邱提起後沒有遺言表示撤銷的情況下,邱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也可參與訴訟,“像民事訴訟一樣,變更訴訟主體。當然,這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但可以就特殊程序問題逐級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由後者予以批覆解決。”

其三,邱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不願意參與訴訟,怎麼辦?賀小電認為,自訴人在提起訴訟後死亡的情況下,法院應對其訴訟請求依法審理並得出結論,以確定其是否受到誹謗。因邱興隆已經提起的訴訟請求並不因其去世就失去其效力甚至消失。若邱所訴事實及請求成立,不讓誹謗者承擔責任,對死者不公平。而若邱所訴事實及請求不成立,喻卻要被定罪,即使是免刑,對喻也不公平。

另外,在特殊情況下,訴訟主體死亡並非一定不能審理,而應依照法之本意對案件作缺席審理,並依法裁決。如據《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被告人死亡,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應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此外在一些貪汙賄賂等重大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死亡的,也可通過缺席審判對其違法所得進行沒收。

總之,在本案情形之下,法院如果終止審理,缺乏法律根據。所以,本案並非“死了都要告”,而是“告者死了,法律還得公平得出結論,或還無辜者清白,或讓有罪者承責,不能在程序上以終止審理而不明不白。”

賀小電認為,邱訴喻誹謗案的最佳處理方式或許是:由邱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作為新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與喻達成調解或和解,或者,新的主體撤回自訴。畢竟,“逝者已逝,生者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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