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法律答疑

因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2020年春節過得淡然無味,病毒的爆發除了影響了年味,更多的是對正常經營的企業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很多民事法律關係因疫情的爆發也產生了很多問題,比如疫情導致銷售企業無法及時發貨、承租人不能正常經營,可廠房還租著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白新型冠狀病毒在法律上如何定義?

疫情一爆發,很多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有認為此次疫情應定義為“不可抗力因素”,也有認為是情勢變更,更有學者將其定位為商業上的“商業風險”,筆者認為參考2003年“非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律適用》發表的《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從法律上分析,我們認為,非典型肺炎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一種世界範圍內爆發的疫情,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而且具有廣博醫學知識的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從其爆發至今,還沒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甚至還沒有確定確切的傳染源;儘管有許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經過治療病癒出院,但到目前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這種異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種自然災害”。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其影響之大,範圍之廣都勝過2003年的“非典”,並且截止到現在都沒有有效的疫苗可以抑制,並在2020年1月20日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此次疫情可以在法律上定義為“不可抗力”[1]。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解除合同[2],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責任[3],實踐中,不是所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出現問題的都可免除責任,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貨物買賣合同 ●

Q

問題1:買賣合同關係中,因本次疫情導致不能及時、足額髮貨的,銷售企業應如何規避風險?

(1)評估新冠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企業在疫情發生後應當及時做損失評估,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並採取措施及時止損;

(2)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及時、足額髮貨,保存通知文件。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及時收集、保存證據。這裡包括疫情對行業造成損失的證據證明,也包括申請開具的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的證據證明。

防疫期間法律答疑


Q

問題2:買賣合同關係中,因疫情導致未能及時足額付款的,能否適用不可抗力?

不適用。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付款義務在法律上定義為金錢債務,金錢債務並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因此不適用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 ●

Q

問題3: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疫情能否構成延期交房的免責事由?

不一定。“交房”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歸屬於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若合同簽訂時,疫情並未發生,在交房日期截止前,疫情發生並導致延期交房,可構成延期交房的免責事由。若在疫情爆發後,開放商仍然簽訂買賣合同,並約定交房日期,後又延期交房的則不適用免責事由。

Q

問題4:在商品房買賣/二手房買賣合同過程中,疫情能否構成延期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的免責事由?

可以。法律規定,由於出賣人原因或者是可歸責於出賣人一方的第三人原因,導致買受方不能按期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的,應由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疫情導致的延期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的不屬於出賣方的原因,因此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出賣方可以免責[4]。同時只要出賣人向政府部門遞交資料和費用的時間在慣例上滿足權屬登記的時間要求(一般在買賣合同中會有所規定),因疫情導致延期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

Q

問題5: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疫情能否構成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可以。若合同在疫情發生前簽訂,並且工期結束前疫情發生,因疫情導致工期延誤,可以主張免責。

防疫期間法律答疑


Q

問題6: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工期延誤責任及財產損失承擔應注意哪些問題?

(1)合同簽訂與疫情發生的先後。只有在合同簽訂後,合同終止前發生疫情,可適用免責條款;

(2)工期的延誤應當與疫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

(3)疫情發生前不可出現延遲履行。若在疫情發生前,承包人就已經出現了履行義務延遲的行為,此行為本身就構成違約,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4)擴大的損失不可主張免責。

Q

問題7:疫情結束且允許復工後,由於疫情原因施工人工成本等成本可能大幅上升,施工單位能否主張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增?

本次疫情的發生對全國的經濟會產生重大影響,一段時間內材料價格可能會大幅增長,同時也提高了工程造價,施工單位對費用的增加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通常在固定綜合單價計價的合同中會約定可調整價格的風險範圍,如果是固定總價計價的合同,此時要看合同或者投標文件中的計價清單,如果其中有預估材料費可以參照增加。

●商業租賃合同 ●

Q

問題8:對於經營性用房(餐飲、酒店、健身場所等)以及生產性用房(如廠房)的租賃,因疫情導致無法經營、復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可以。類比2003年“非典”期間有關租金減免的判決[5],可知“非典”屬於不可抗力,應當減免租金,可在“非典”結束後,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同理,本次新冠肺炎同樣屬於不可抗力,因此承租人可以主張減免租金。

Q

問題9:出租方主動提出減免租金,但同時要求承租方簽署承諾書,此後租金將正常支付且放棄調減權利的,如何適用?

若此承諾書為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可以適用。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只有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主動放棄權利,他人無權剝奪,因此若承租方不是自願簽署,則不得適用。

●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 ●

Q

問題10:受疫情影響,企業面臨較大壓力,未能按期支付貸款本息的,是否屬於違約?

不屬於。2020年2月1日,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通知》[6],《通知》第一條的第三項的規定,對於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還貸的企業,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防疫期間法律答疑


Q

問題11:受疫情影響,收入下降,未能按期償還信用卡、房屋按揭貸款等,是否屬於違約?

不屬於。《通知》第一條第四項、第十四項規定,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

[3]《合同法》第一百十八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5]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紹中民一終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書

[6]《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