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加班和值班,怎样支付工资?

伯乐君企业服务平台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是3倍工资,加班是双倍工资。

首先,我不知道楼主是站在公司主管的角度去考虑还是站在财务的角度或者是工作者的角度。

不管你是出于哪种角色,但是工资是不能含糊的,国家出台了好多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这点是改变不了的。

如果需要支付工资,受到这次疫情的影响,可以双方协商解决,面对这种不可抗力因素,人们还是都讲究感情的,可以适当发放部分工资,保证员工的生活必须,这样大家都是共赢的。


花开微凉梦倾扬


1. 春节假期、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在该三段特殊期间内,职工没有上班的,一律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工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疫情期间,职工在家办公的,应视为正常办公,工资应正常发放。

职工上班的,如前文所述,在春节假期期间按照节假日300%的标准发放工资,春节延长假期期间按照休息日200%的标准发放工资,至于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各地规定均有不同,上海市规定为按照休息日200%的标准发放工资,苏州市规定则为按照正常工作日的标准发放工资(2月8、9日为休息日,除外)。

2. 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自行隔离14天、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如政府交通管制)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如前文所述,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员工有证据证明:因政府交通管制导致无法及时返岗、按政府要求进行自我隔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工资。

3. 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关于绩效工资有着自身的制度规定和计算方式的,可以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双方的劳动合同执行。

4.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需要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让员工申请事假。

5.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凌瑞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印发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承担新冠肺炎疫情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础!

有关单位内部分配时,要向敢于担当,勇于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另外,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测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或者是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个人补充:有些企业单位,因疫情而暂时休业,部分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大多以补助、补贴形式发放!

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不同,加班、值班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所领的薪酬待遇也不尽相同!



总体上,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所有加班、值班的工作人员,应当都会得到相应的,高薪酬待遇!


阔海6013


疫情期间,加班和值班工资如何计算?又将如何支付?………

针对目前“新冠肺炎”感染的疫情,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包括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日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为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就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工资待遇、劳动关系、工伤处理等法律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属于“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休息日。故春节延长的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应属休息日,此期间未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应正常发放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中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办公的,也属于工作。

二、我省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除《通知》中规定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参照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二、(一),三、(四),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以及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工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加班调休或预借探亲假等,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岗位,也可以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视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

如果劳动者无法返岗的时间较长,已经超出应休年休假及其他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上述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人社部等《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要求准确把握烈士评定(批准)范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军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烈士评定(批准)申请和受理审核等工作。地方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其中各地统一组织赴湖北的医疗救援人员牺牲的,由派出人员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军队人员和军队聘用的社会人员由军队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对于被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

六、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因上述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参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疫情防控期间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七、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分析,并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八、受疫情影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看辽宁


人社部等7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其中:

被隔离的小伙伴,隔离期照常发工资

待岗期间,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上班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各地正常不同,如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在家上班,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汉唐风采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关于加班和节假日值班期间,工资的核算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以上是节假日期间关于工资的核发标准。


但是今年是一个特殊情况,因为疫情原因,原本初八就要开始的工作一直推迟,有些企业和单位到现在都没有上班,遇到这种情况,也不是我们所希望的,我们作为 个体是有一定的损失,但是企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老板遭受的损失是我们个人所不能想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今年的假期加班和值班也分为两部分:

  • 正常的假期(三十到初七)如果有需要,必需加班和值班人员的工资应该享受国家关于节假日期间的工资核发标准执行。

  • 特殊的假期(受疫情影响)如果有需要,必需加班和值班人员的工资应该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毕竟这个是特殊情况,不是企业和单位老板所期望的,作为员工有的时候也需要作出一定的奉献。

以上是本人对该问题的一点拙见,也许会受到一些看客的不喜欢,但是希望大家不喜勿喷!


最后还是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让疫情早点过去,我们进入一个正常的生活工作中,这个才是最重要的!!


曲折人生重新开始


根据国家最新下发的文件,疫情期间,正常上班用人单位按照双倍工资进行支付,如不能上班,单位按照基本工资进行发放,且目前复工日期2/10,也就是说2/10的休息都按这个方式执行[呲牙]


轉甪处等


首先,如果你是国营或者体制内的人员,那就按照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执行。第二,如果你是私企的,参考国家法定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两倍工资,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三、值班是什么是以什么形式值班?1、电话值班,人不在工作岗位,不受打卡上下班时间限制,有什么问题电话联系处理解决;不计算加班费,不补偿加班补休。2、正常要求的打卡上下班,要求在岗位上正常值班。可参考法定加班费用给予加班费补贴,也可以选择补休,通常法定节假日一天补休三天。如果是属于非节假日的正常排班工作,正常能有工资发就偷着笑吧,说明老板没破产。疫情突发阶段,属于特殊时期,如果是牵涉到防疫、应急的岗位、工作参照国家要求,由ZF机关给予三百元每人每天的补贴。


飞扬的精彩


首先这是一个探讨问题,每个人的见解不同,答案也五花八门,在疫情期间,工资发放要人性化发放,但疫情是天灾,是一个整体的困难,工资可以按长年正常标准发放,在岗的可以按多倍数给,因为毕竟是非常时期,有付出就有回报,在家待定的可以按正常待遇发放,即使按出勤率给予,也无可厚非,毕竟疫情不是某个人的事,这是一个整体的大事,每个人都有责任和奉献去应对,不要把个人利益当在第一位,这是一个人的基本素质。





君临168天下


我的公司比较果断和人性化。公司在疫情初期就实行了封闭管理,几千号人都不得出入公司,所有员工,封闭前的出行地方都进行详细,真实的统计,已便以后出现特殊状况能更好的隔离。

在疫情封闭期间,在工作上,吃饭上做了很多有效的措施,每天上下班,在上班门口,在食堂门口都设有消毒和测体温的地方。每天车间三次消毒,体温一但超过36.6℃就等待半小时,重新测量温度还是没有下降的话就停止上岗,食堂停止吃饭,只能打饭,食堂提供塑料袋,打饭回宿舍吃饭,总之特别严格。

公司到现在已经封闭了二十多天了,人员一切都正常,工资在鼓励员工,食堂饭菜半价,特别便宜,每个员工每上一个班(四班三倒,八小时制)补助一百块块钱。我觉得我们公司做的非常好。

封闭公司虽然让许多员工的生活方式,有了诸多的不便,但是在公司的各种鼓励措施中。让员工在工作中有了更好的主动性,积极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