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在选官和立法上所实行的举措及其影响

导语:制度是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犹如让国之奏鸣曲更悠扬和谐的松香。大唐的繁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是极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大框架下,沟通阡陇巷陌与上流社会的选官体系以及无所不包、责问民生的法律网络一同让唐代找到了主心骨外的栖息地。唐代在继承前朝制度的基础上将规则进一步详尽化,设计出一套独具大唐风范的制度体系,影响甚广。

唐代的科举

科举制始于隋代,在唐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确立。对于科举普遍的定义就是分科取士,但察举制到了后来也是有考试的,因此仅仅按照分科取士不足以将科举制与之前的选官制度区分开来。科举是中央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这些人才是从各个地方上进贡上来的,因而科举制在唐宋时期也被称为贡举制度。

唐代在选官和立法上所实行的举措及其影响

科举考试)

科举制最显著的特点是分科招考,取士权归中央所有,是由中央通过考试进行统一选择的。其次,允许自由报考是科举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当时有"怀牒自列于州县"的说法,牒是个人身份的文本证明,类似于现在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只要持有个人证明就能够去州县报名科举考试。魏晋时期的察举制虽然也有考试,但是前提是要有人举荐,也就是他荐。科举考试则是以自荐的形式报名。此外,科举制主要以成绩定高下,用成绩取代了以往的家世背景。

唐代科举制包括制科和常科,制科是由皇帝制定诏令专门招收某方面的人才,真正发挥更大作用的是常科,所谓常科就是定时定期举行,并且有固定的机构组织。常科的科目广泛,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等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明经和进士。参加考试的考生有两类人,一类叫做生徒,就是那些在州县上学的正式学生,另一类叫做乡贡,他们没有在州县上过学,属于社会上自由报考的考生。

明经与进士

明经科的考试方式大致分为帖经和墨义两类,根据《通典》的解释,帖经就是遮挡住文章的部分内容,填出这部分缺失的文字。墨义是相对简单的问答题,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记录下了墨义考试的场景,"有云'见有礼于其君者……请以下文对。'……有不能记忆者,则只云:'对:未审。'"可见,帖经和墨义考察的主要是考生的记忆能力,也就是对儒家经典的熟悉程度。

唐代在选官和立法上所实行的举措及其影响

进士第牌匾

进士科考察的内容与明经有很大的差异,进士考时务策、帖经、杂文等。时务策就是根据当时的某项时务提出自己的对策,帖经是进士科中涵盖的儒家经典,杂文主要指诗赋,考察的是写赋作诗的能力。在唐代,进士科以杂文的优劣作为主要录取标准,所以有人说唐代的进士科实际上是文学之科,这直接影响了唐诗的兴盛与繁荣。《唐摭言》卷一中有云: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由此能够反映出当时社会上对明经科和进士科所持的态度。

唐代的科举,尤其是进士科,培养出了一种意义深远的"文士文化",成为当时普通的书生向上升晋的渠道,相对而言更为可靠,更为客观公正。唐代中期以后进士科的作用得到显著提高。科举制度也成了一种兼具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文化意义的影响深远的制度。

行卷之风气

唐代的科举考试和后来宋代的不完全相同,不仅有着渐趋严密化的规章制度,同时还允许公荐和行卷,公荐就是接受公众一致推荐上来的考生,行卷就是允许考生将自己的作品分发给各考官,唐代的考卷还未实行密封制,考官们在看到优秀的作品时便会对考生的名字留有印象,从而达到先声夺人的效果。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文采,行卷的文学作品都是考生真才实学的比拼,直接导致了唐代文坛百花齐放的局面,妙趣横生的唐传奇的兴盛也与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唐代在选官和立法上所实行的举措及其影响

"诗仙"李白

家喻户晓的盛唐诗人李白虽不流时俗,怀有满腔傲骨豪情,但他也希望能够得到赏识。《与韩荆州书》中就写道"生不用封万户侯,但愿一识韩荆州"。这种情况在唐代十分普遍,朱庆馀曾作过一首耐人寻味的诗歌——《近试上张水部》,"画眉深浅入时无"一问,看似漫不经心,满溢女子精心打扮一番后希望得到丈夫宠爱的娇羞,但实际上结合诗作的标题以及创作背景能够感受到诗人的别有用心,以此法试探主考官张籍,不得不谓之妙哉。

唐代的法制体系

关于唐代的法典体系,可以概括为律令格式这四个方面。根据《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记载可知律就是刑事案件定罪的依据,令就是建立规范制度,唐代兼重律和令,有很多研究者将唐代称为"律令国家",二者密切关联但也有很大的不同,令是正面的管制,约束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具体要怎么做,若不遵守令的规范,则要通过律来进行惩罚,律和令相辅相成,从正反两个方面实现社会行为的管理。

唐代在选官和立法上所实行的举措及其影响

《唐律疏议》

格的意义是纠正、匡正,用来禁止奸邪的行为。设立规章制度有破必有立,在对行为进行禁止的同时也引领了正确的行为规范,从而建立了严格的标准和原则,格便是将这些所有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统一起来。式是具体事务的行为细则与操作步骤。现在常常把格式二字连用表示一种规范和原则,其实就是源于唐代的法度。

总体而言,律和格是从反面进行约束,令和式是从证明进行规范。唐律的精神是以礼为本、礼法并用。唐律是探案的依据,制定律令时的指导思想是礼。《唐律疏议》卷一《名例》中提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和法在当时进行的政治教化中是互补的。

唐律的准则

唐律是后人对唐代律法的总称,在唐代的各个时期则有着更具体的名称,例如贞观律、永徽律等。唐代早期从武德到贞观再到永徽,三任帝王都曾经修过律,开元之后改动的频率有所下降,一方面体现出当时的律已经渐趋完善,另一方面其他法律手段的出现也分散了对律的依靠程度。唐律基本继承了隋朝的开皇律,《唐律》不仅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法典,而且是中国古代使用时间最长的法典。它的影响不止在唐朝一世,对后来的宋刑统甚至整个东亚历史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唐律将刑法分为十个档次,最严重的就是十恶,常说的十恶不赦便出于此。唐律遵循同罪异罚的原则,不同身份的人如果犯了相同的罪,所受到的惩罚也不同。符合八类特殊身份的人可以减轻刑法,也就是所谓的"八议",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类人。

唐代在选官和立法上所实行的举措及其影响

孔圣人画像

法家的准则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同罪同法,儒家重视宗法的血缘关系以及尊卑贵贱的等级,便导致同罪异罚原则的出现,通过唐律能够有效维护等级秩序。中国古代的法律经历了逐渐以礼入法、逐渐儒家化的历史过程。唐代的律令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用法律这种具有强制力的工具广泛推行礼的原则,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典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结束语:窥一管而知全豹,从选官取士和律令制定两个角度看唐代的发展变迁,能够看出唐代进一步维护了儒学的正统地位,让永恒的儒家经典走向黎民百姓,让主流的儒家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同时,制度之完全之详尽更是证明了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全盛的、富有影响力的时代,从中不仅能够想见当时大唐国度的人才济济、风调雨顺,也更为解读后来历朝历代乃至东亚邻邦的有关制度提供了注脚。

参考文献:《通典》 《文献通考》 《唐摭言》

《唐六典》 《唐律》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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