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区司法局 关于做好为企业复工复产、重点项目 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的十项措施

鹿泉区司法局坚持司法为民,主动服务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结合当前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根据部门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特制定关于做好为企业复工复产、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的十项措施。


一、建立指导协调工作机制。

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法律应对领导小组,针对疫情防控中涉及或可能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举措。


二、积极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政府职能,抽调精干律师、公证员成立鹿泉区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务团,为党委政府防控决策和社会关注、企业急需的法律问题,及时、精准做好专项法律服务。接受企业申请,“一对一”为受困企业进行 “法治体检”,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评估。针对涉外企业因疫情引发的违约、延迟履行等问题,帮助做好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办理等法律服务,帮助指导或代为企业起草《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方案》,为企业有序开工复工提供法律保障。


三、实行7×24小时全时空法律服务。

优化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对简单服务,推动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的线上闭环;企业遇有法律问题可拨打82012951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由司法局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提供7×24小时免费法律服务。根据需要可选派专业人员提供一对一上门服务。


四、畅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

开启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法律援助中心对中小微企业涉疫法律事务第一时间内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对确需现场办理的应急或特殊事项,指派专人办理案件受理审批手续;公证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开展不可抗力相关公证,对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交通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带来的违约风险提供提存公证,积极为金融机构和防疫物资重点生产、运输企业融资贷款等提供金融公证服务;对涉疫情的司法鉴定,优先受理、快捷办理;对涉疫情的调解案件,采取快调快结,即调即结快速办理。


五、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发动律师通过村(居)法律顾问微信塔群等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针对消费合同、房屋租赁、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管制隔离措施等高频法律热点进行预先研判指导,引导群众依法支持疫情防控,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


六、全力化解涉疫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作用,加强与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联防联动,对发生的涉疫纠纷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化解。组织司法所、村级调解全面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进行网格化、地毯式筛查,确保不留空白、不漏一人,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


七、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

对企业反映的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阻碍公务、伤医、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抬高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违法广告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慢立案、查处不力的,第一时间派出督导检查组,开展执法监督,依法调查处理,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


八、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同行"宣传活动。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短信、微信、微博、乡村广播(大喇叭)、宣传车、电视等宣传渠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宣传。做好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加大对造谣传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处罚案例的宣传报道;开展正面典型案例宣传,坚定主心骨、弘扬主旋律。在区政府网站普法专栏、鹿泉司法微信公众号上及时发布《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企业防控疫情与延迟复工法律知识问答》等相关法治宣传资料,引导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九、加强法制审核工作。

切实履行好合法性审核职责,依法依规审核本级政府有关文件、公告和决策部署。深入系统研究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正确理解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避免出现“表面合规、实则违法”的文件或决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尽量压缩、减少公文流转中间环节,提升审核效率。


十、调整疫期行政复议相关事项。

直接接受通过邮寄或电子文档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隐瞒病情、恶意传播疫情、伤医、阻碍公务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从快审理,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