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被告都是親屬關係作證,法官認為的可信度會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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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想說法官對這個人在法庭上的言詞證據的採信度吧?!如果這個人與原被告的親屬關係基本一樣,也就是說並無遠近厚薄之分的話,那麼,法官基本都是能夠採信的!但是,如果該言詞對某一方明顯不利,而該方又能夠用道理或者其他事實說明(並不能十分確切證明)證人證言的不可信,那麼,法官就基本不能採信,而是要依靠其他證據形成的證據鏈。特別是經過法律固定的證據例如此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書、各級政府的文書等等,當事人之間的文字性的有效力的紙面的東西,這些都是強有力的證據。當然啦,現在的電子文檔、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等都有證明力。證人證言的效力總的來說是比較低的,因為人嘴兩張皮,說變就變,許多證人證言誰也不知道在作證時證人真正的內心是怎麼想的!另外,需要注意一點,那就是證人作證必須出庭當庭作證且回答質疑。簡單說一點兒親屬之間的互相作證,親屬之間的互相作證,說實在的,無論結果如何,從長遠看,都是: 補充了司法,灼傷了親情,還是慎重其事為好啊!


高山看法思路856


法官是綜合全案證據,判斷證人所述事實是否真實,而不是孤立地認定某個證據的真實性。

客觀的說,證人證言是證明力較弱的一類證據。

民訴法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單獨來看,如果劃分證據證明力等級,鑑定意見、勘驗筆錄、書證和物證的證明力最高;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次之;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最弱。

鑑別證人證言真偽的制度約束

一是法律規定,證人要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民訴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證書。

不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而且其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自理,不再由敗訴方承擔。

另外,民訴法還規定,對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可以處罰款或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法官應當綜合全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如果某個事實,只有證人證言一個孤證,又與其它證明力較強的證據相反,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採信。

三是如果證人證言能與其他證據或證言相互印證,則證人證言是可信的。

四是證明力的相對性。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雖然證人與當事人雙方是親屬關係,但不妨礙其作為證人出庭。

既然都是親屬,那對雙方的證明力相等;如果只跟一方有親屬關係,則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會下降,需要法官通過其他證據佐證。

總之,只要法官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審理案件,就可以甄別證人證言的真偽。


法苑閒談


一般而言,法官會認為均沒有親屬關係。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證人沒有迴避制度

  • 從迴避制度考察,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了迴避制度,但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迴避制度的適用主要是針對有處理職權,或者對處理結果有決定性作用的結論。證人的作用是證實案件事實的真偽或者案件事實的某個片斷,對處理結果一般沒有決定性作用。

單方親屬關係的證言的作用

  • 單方親屬關係的證言也具有證明效力,但需要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僅有單方的親屬關係的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該證言不得采納。
  • 與原被告都是親屬關係作證的證言,法官可以作為一般的證人證言對待。

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

法官對與原被告都是親屬關係證言作為一般的證人證言對待。但並不表示沒有例外。以下情形法官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作為例外對待,即,以採取單方親屬關係的證言的規則對待。

  • 案件實體的處理與該親屬有利害關係;
  • 該親屬與一方親屬有明顯的仇恨情形;
  • 該親屬與一方親屬有超出一般生活常理的親密度。


教育與法律之一


有資格回答你這個問題,只是不知會不會以涉政不被通過!親歷,原告被告是兄弟姐妹關係,事實、原因、經過都在去年的“四兄弟們姐妹之”介紹了。雖沒有文字功底,但句句真實,她他們的劣跡事實只說少了,並無多言。

這是一個真實的不了了之民事訴訟案!原被告四人,實際出庭二人,庭審時一被告為另一被告辯解證明不被法官阻止,幾乎不問原告實質問題!被告胡說八道時,原告多次要求說話都不被允許[發怒]你說法官信誰的[what]!


狼外婆的多肉園


首先,法律沒有規定近親屬不得作證,也就是說作證的權利是必須保障的。

其次,從實務來看,近親屬是屬於有利害關係的人,因此證人證言不能單獨採信。

所以,還需要其他證據來綜合判斷。

我是勞動法律師,兼職勞動仲裁員,平均一年審理一百多個勞動案件,希望能幫到你。另外,請求大家關注我,謝謝了!!!


晉科律師談法


法官與原被告都是親屬關糸,法官只能調解,不能判決,若非判不可,法官會自行向法院申請回避,法院會另派法官。你說的是證人與原被告是親屬關糸,這個證不管給誰做都有難處,如果證人是一方親屬,他是不能做證的,再說證人基本要三人以上的口供


鏡花緣


與原被告都是親屬關係

1、親屬和親屬直接,也有個親疏有別

法官會根據你跟哪一邊更親近一點,你對他有利的證言,可信度會降低,因為親近的關係。你對他不利的證言反而會提高可信度。

2、證人證言無法確認你與原被告親密度時

這種情況下,乾脆不採信你的證言,不用你的證言,因為判案的話,證言多數時候,只是輔助作用,還是要看其他關鍵證據。



江西李律師


法官判斷一個案件事實,首先是看客觀證據。客觀證據主要是書證、鑑定意見、視聽資料等等,然後再結合原告被告的陳述,有關證人的證言等綜合判斷一個案件。在客觀證據相等的情況下。原被告對於事實認定有各執一詞,爭執不下時,證人證言就顯得比較關鍵。證人和原告被告都是親屬關係,這個時候法官首先要考慮證人和原告被告哪一方關係更密切。證人對關係密切一方作出的有利證言,法官會酌情采納。但證人作出的對密切一方不利的證言,法官一般會採納。對法律適用問題證言和當事人的辯解不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拍案手疼


首先應當明確與原被告都是親戚,是否可以進行作證?在法律的規定中,即使和原被告都是親戚,也是可以進行作證的,只要知道案件的事實,有利於查清案件的基本情況,是可以進行作證的。至於可信度的大小,需要法院原被告自己去判斷證人,如果能夠併成功,正依法還原案件的事實,將自己所知道的所有的事情告知於法庭,那麼他的可信度是極高的,法院會對於他的證人證言進行甄別,如果證人陳述的是基本事實,那麼方面給予原被告的關係,該證人證言也將會有更高的可信程度



律界段子哥


題主的問題表述不是很恰當。如果調整為:法官是如何採信證人證言的?似乎更加容易理解和回答。

證人是應當出庭作證的,所謂出庭作證就是在法庭上接受訴訟雙方的交叉質詢以及法官的發問。

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是通過這些質詢和發問得以確定認可的。

一個有水準的法官就是通過觀察訴訟雙方對證人的交叉質詢和親自發問來確定該證人證言的可信度的。法律術語稱之為“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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