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不服車輛登記公開辱罵毆打工作人員被懲處

疫情防控期間,吳某不服聯防聯控社區工作人員對其女友所駕車輛進行登記,公開辱罵毆打工作人員,2月19日,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涉嫌妨害公務罪的被告人吳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據瞭解,今年2月8日17時許,海港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竇某某受委派在燕海東里東門負責車輛、人員的出入管控。期間,被告人吳某不滿防疫工作人員對其女友李某車輛進出小區進行登記,在海港區燕海東里東門外對竇某某實施辱罵、毆打。被告人吳某踹了小區門口旁邊的桌子一腳、打了竇某某肩膀處一拳,竇某某後退並報警。被告人吳某聽到竇某某報警後欲駕車離開,竇某某讓小區門衛將電子杆落下,被告人吳某遂將燕海東里小區東門進出口閘門掰彎後駕車離開現場。

海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服防疫工作人員對其女友車輛登記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礙防疫工作人員執行防疫正常工作,嚴重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且觸犯刑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妨害公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海港區人民法院對於此案的審判高度重視,積極貫徹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堅持從嚴從速審判。鑑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涉案被告人認罪認罰及被告人是其73歲父親唯一贍養人等情節,故對該案適用速裁程序,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了當天立案、當天審理、當天判決。該案的審結,既有力維護了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又有效警醒了群眾正確認識疫情防控行為,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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