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与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热点答疑


与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热点答疑

01.海南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制定了哪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措施?

答:为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支持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共渡难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和《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琼府办〔2020〕6号),对中小企业和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02.因疫情影响,减免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优惠对象是哪些?

答:因疫情影响,减免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优惠对象是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种类型)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包括在我省内有房产或土地,需在我省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此类省外纳税人。中小企业以《工业和信息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为准。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2019年有关经济指标确定:一是年营业收入按纳税人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确定;二是从业人员按纳税人2019年12月份发放工资人数确定;三是资产总额按纳税人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确定。


03.因疫情影响,减免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优惠对象是哪些?

答:因疫情影响,减免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优惠对象是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酒店、旅游演艺、高尔夫旅游5类企业。其中属于中小企业的旅游企业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的规定执行。大型旅游企业经营困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的规定执行。房产税的困难减免需报省政府确定后执行。


04.因疫情影响,减免中小企业和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优惠期限如何规定?

答:因疫情影响,减免中小企业和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优惠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05.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和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如何办理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手续?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手续,相关减免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根据《工业和信息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自行对标判断是否为中小企业。对于大型旅游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资料核准;房产税困难减免,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资料核准。


06.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方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7.支持医疗救治方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的规定,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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