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充當“地頭蛇”敲詐勒索強迫交易 二男子獲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對李某平、肖某清等二被告人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因犯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罪,被分別判處三年五個月和三年二個月的有期徒刑,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判處繼續追繳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的犯罪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以來,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打造旅遊升級,對山頂的高山小火車、索道更換、夢月山莊等工程進行了建設,對上山公路進行了改造,對水毀公路進行了修繕。李某平、肖某清及彭某(已死亡)三人結夥,仗著是當地人,結成惡勢力,為獲取非法利益,強攬明月山工程建設的材料運送業務,在當地及明月山景區區域,使用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其中一次就分得36000元)、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另查明,李某平1994年4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原宜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二被告人夥同他人為強攬工程,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強迫他人退出工程,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屬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等人結夥,為獲取非法利益,長期糾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

被告人李某平、肖某清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李某平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及認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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