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借“疫”生財?嚴懲!雲浮市新興縣檢察院提前介入一宗涉案150餘萬元的詐騙案

在全國人民團結一心、眾志成城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之際,卻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以售賣防疫用品為幌子實施詐騙來牟取不義之財。近日,我院依法對一起涉案150餘萬元的涉疫詐騙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準確收集固定證據,及時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案件情況

2020年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何某甲捏造有渠道取得測溫計、一次性醫用口罩的事實,騙取到被害人何某某、廖某某等人的信任,使得何某乙、廖某某多次轉賬合計150餘萬元到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何某甲的女朋友)的賬號,梁某某再轉賬給何某某。2月25日,被害人報案至新興縣公安局。2月26日,何某甲、梁某某被縣公安局抓獲,並於次日被刑事拘留。

新檢在行動

面對涉疫案件,2月27日,我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卷宗、參與案件討論,詳細瞭解案情、證據和案件的偵查方向,同時,就該案的事實認定、證據收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偵查意見和建議,引導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取證,為案件下一步辦理夯實基礎。

借“疫”生財?嚴懲!雲浮市新興縣檢察院提前介入一宗涉案150餘萬元的詐騙案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我院將持續跟進,確保案件依法從嚴、從快處理,進一步震懾疫情防控有關犯罪。

檢察官說法

借“疫”生財?嚴懲!雲浮市新興縣檢察院提前介入一宗涉案150餘萬元的詐騙案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用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提醒

借“疫”生財?嚴懲!雲浮市新興縣檢察院提前介入一宗涉案150餘萬元的詐騙案

大“疫”當前,舉國上下都同心協力、共克時艱,但卻有不法分子無視法律,借“疫”生財,利用疫情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圖謀非法利益,著實令人氣憤。疫情防控事關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任何利用疫情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同時,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口罩、手套、酒精、消毒液、測溫計等防疫用品時,請到正規藥店或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切莫輕易相信網絡上或陌生人口中的不明售賣信息,以免上當受騙。購買時,請索要和保存好小票、發票等相關票據憑證。一旦發現被騙,要及時報案處理,若發現相關犯罪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保護個人合法權益,打擊不法行為。疫情當前,檢察機關將認真履行職責,對涉疫情案件快捕快訴,依法嚴懲,震懾犯罪,切實為疫情防控期間社會安定有序貢獻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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