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散播疫情虛假信息!罰!

案情簡介

近期,青海省貴南縣公安局發現轄區部分微信群內出現散播涉及新冠肺炎疫情虛假信息的現象。經調查,2020年2月20日,違法嫌疑人索某某將一微信群中的數段涉及新冠肺炎疫情虛假語音信息編輯成MP3格式的音頻文件,轉發給本村微信好友冷某某,冷某某又將未經證實的音頻文件轉發至宮某某建立的微信群中。索某某、冷某某傳播虛假信息,宮某某未履行微信群監管義務,導致該虛假信息被多人轉發擴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貴南縣公安局、縣網信辦對違法嫌疑人索某某、冷某某、宮某某等8名微信群主進行了法制教育培訓,整頓解散微信群。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嫌疑人索某某、冷某某分別給予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對宮某某給予行政拘留五日之處罰。

疫情防控 以案釋法 | 散播疫情虛假信息!罰!

案例分析

案例中索某某、冷某某、宮某某等等人屬於編造、散佈謠言行為,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尚未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會面臨罰款、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將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警方鄭重提醒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群組成員:對群裡發佈信息的真實性要承擔監督管理職責,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發佈誰負責”“誰轉發誰負責”,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群組建立者、群組成員發現編造、發佈不實言論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另外,提醒廣大網民朋友:一定要從官方途徑瞭解疫情信息,理性看待微信、微博等互聯網自媒體平臺上傳播的與疫情相關的不實言論,更不要編造、發佈不實信息。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佈信息、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對於編造、傳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警方將依法查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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