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新《公務員法》學習筆記——說說“試用期”那些事


新《公務員法》學習筆記——說說“試用期”那些事

幹部和公務員管理實踐中,經常遇到“試用期”的問題。小公做了一些梳理,一起學習——

新修訂《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第四十二條:委任制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職級發生變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職級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八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六十七條: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

第一百零三條: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

可見,新《公務員法》有5個條款涉及試用期,提到了四件事:1.新錄用公務員;2.委任制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後;3.有試用期的,開展相關培訓;4.聘任制公務員,可約定試用期。

新修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四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條: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幹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黨委(黨組)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可見,《幹部任用條例》有3個條款涉及到試用期,提到了三件事:1.試用期內不得破格提拔;2.非選舉任用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設立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要考核;3.非常態選拔任用的幹部,試用期滿要談話。

新修訂《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也做了相關規定,例如:

第三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30日內,應當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新修訂《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九章專門講“試用”:

第三十九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並按照規定進行初任培訓。

第四十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任職定級。

第四十一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試用期間發現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

就新錄用公務員而言,試用期問題包括幾件事:1.依法設立一年試用期,從報到之日起計算;2.試用期內接受初任培訓;3.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4.試用期出現特定情況要取消錄用。5.有最低服務年限的5年約束機制,試用期內不能辭職。

此外,一些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可以從有關權威政策解讀中得到答案。黨建讀物出版社2014出版、中組部幹部一局編著的《學習輔導》,對原《條例》四十二條“任職試用期”做了深入政策解釋,至今有指導意義。比如,

《幹部任用條例學習輔導》對“試用期”的解讀:

1.任職試用期,是對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委任制幹部實行一定時間的試用期。這有利於進一步全面考察識別幹部,彌補幹部任前考察不足。(目的)

2.原來擔任領導職務,因工作需要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再次轉任同級領導職務時,可不再實行任職試用期。(免除)

3.試用期一般不能縮短。試用期間因工傷、產假等特殊原因離崗超過半年的,可適當延長試用期。試用期間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的,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4.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宜調整工作崗位,也不宜提任領導職務。

5.試用期滿考核與年度考核相近,也可依據年度考核情況,評定是否勝任現職。

中國人事出版社2002出版、蔣冠莊主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問答》對一些具體問題的答問,仍可資參考。比如,

問:由於組織原因未能按期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公務員,起任職定級時間從什麼時候算起?

答:依據人發[1997]33號,其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時算起。

綜上,試用期分為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新提拔職務試用期兩大類,對試用期什麼時候設立、設立多久、要不要培訓、期滿怎麼考核、考核合格如何任職、考核不合格怎麼辦、試用期間能否轉任或提拔等問題,《幹部任用條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均予以了較為細緻的規定,實踐中學習遵循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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