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用人單位付給個人的勞務費,個人不繳稅,單位有無責任?

Ccihui_Mr


你好,我結合自己的實際,予以回答。

理清關係。你說的用人單位是第三方單位,個人、單位之外的。如果沒錯的話,我結合以往工作經歷,作如下分析。

1、外出勞務,單位是否知情?是否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是否約定交納稅費的情形。

知情的情形下,簽訂了合同,約定了交納稅費的情形,那麼就按照約定,該誰繳納就由誰繳納。簽訂了合同,未約定。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應該由誰受益誰繳納。沒有合同,那麼也是先協商,協商不成就由誰受益誰繳納。

不知情的情形下。這樣的話,一般都是個人私自接私活。若有合同,從其約定。沒有,那麼繳費就應該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協商,協商不成,原則上還是由個人繳納。單位由於不知情,當然無責任。

2、遇到此類問題,如何救助的問題。

遇到糾紛,首先還是協商解決。心平氣和地談一談,畢竟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以後還會有這樣的問題發生,提前做好預案就是了。若不能協商解決,尋求其他的救助渠道,可以向勞動者仲裁委員會、人社部門勞動者救助中心、法院進行起訴等,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比如,相關的勞動者保護組織、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等。通過不懈努力,相信會解決問題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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