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儲戶到銀行窗口去取錢,錢剛到手,被搶劫了,算誰的損失,銀行有沒責任?

大風起兮雲飛揚y


題主的問題涉及侵權責任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律師,我來簡要回答你這個問題。

先舉一個判例讓大家感受一下安全保障義務

原告步某準備進入被告某銀行營業大廳辦理業務,在進入被告某銀行營業大廳門廊距門1米多距離時,踩到了被人帶進來的積雪,滑倒摔傷致身體多處骨折。步某滑倒後,被告當天大堂經理旋即發現,並安排保安扶原告進入營業大廳,協助原告辦理完銀行業務。此次摔倒後原告步某住院接受治療,隨後,步某以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醫療損失費等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是去被告辦理業務,也是在接近被告側門時滑倒致傷,被告對其正常開放的側門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對原告步某的受傷損失理應承擔責任,由於該側門是好幾個商家共用,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銀行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

那麼你在銀行被搶劫後呢?

銀行安全保障義務,是指銀行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對營業場所內客戶人身財產安全所負保護義務。因此,只要你有足夠證據證明銀行作為場所管理人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儲戶的人身安全,那麼銀行當然要承擔責任。而且,儲戶在銀行取到錢後,就被他人搶劫,銀行在保護儲戶人身安全這塊顯然沒有做足工作,所以,銀行作為責任人肯定要承擔90%以上的責任。

總之,在銀行取到錢後被搶劫,銀行絕對負有重大責任。試想儲戶的人身安全都保障不了,那麼它還怎麼開展業務,發生這樣的事情也會對該銀行的聲譽帶來重大影響,這對視客戶為上帝的銀行還吸引業務?


煮法聽訟


儲戶到銀行窗口去取錢,錢剛到手,被搶劫了,算誰的損失,銀行有沒責任?

對於這種問題,我喜歡先找法律條文,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那麼按照這個規定,儲戶到銀行取錢,錢“剛”到手,就被搶了,那麼肯定就是沒離開銀行甚至還沒有離開櫃檯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確認儲戶沒有離開“一米線”區域,那麼銀行是要負全責,全部賠償,但如果儲戶已經離開一米線區域,那麼可能就要扯下皮了,銀行一定會設法減輕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責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當儲戶被搶之後,銀行的安保系統是否有作用,安保人員在看到搶劫的情況下,有沒有及時阻止或者及時追上去,都可以作為銀行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證據。通常情況下儲戶自己要承擔主要責任,銀行只承擔輔助責任,因為畢竟是你自己的錢,你當然也有責任保管好自己的錢,當然雙方責任的比例具體是多少,要看事情的嚴重性,還有看雙方律師之間的較量了。


投資和理財那些事兒


朋友們好,這位投資人,又碰見了,銀行業,取款,少見的奇事:

在銀行取錢,錢剛到手就被搶了。世界之大無奇不有,這事還真發生過。到底是誰的損失,銀行負不負責任,還需要認真分析。從銀行的角度來看,根據實踐,不會主動負這個責任的。

首先,來分析這個情況,誰的損失銀行該不該負責任。

1,窗口去取錢,錢剛到手。這很重要,完成了財產轉移,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這是客戶的錢,已經安安全全交給客戶了,肯定是客戶自己的損失。

2,錢剛到手,被搶劫了。從客戶的角度來講,我還在銀行大廳,銀行有義務保證我的取款安全,肯定要銀行來負責損失。

3,被搶劫了。從犯罪的角度來看,肯定是犯罪分子負責任。

小結:羊有羊的理,草有草的理,還真難以分辨。

其次,來看一個真實的例子:

如上圖,這是一個真實發生的事例。

如果以這個事例為參考,很顯然:

1,銀行不會主動承擔客戶的損失。畢竟已經把錢交到客戶手裡,完成了業務,被搶的是,客戶自己和自己的錢。

2,客戶在銀行取款的安全,應該受到一定的保護,但不一定能夠獲得,被搶的賠償。

3,最終損失,很可能還要犯罪分子來負責。關鍵是犯罪分子能還到錢嗎。

小結:結合現實,儘管是在銀行大廳被搶,由於已經取到了錢,損失肯定算取款人的,銀行有沒有責任,未知,需要有司法裁決。

最後,來總結分析:

銀行大廳取款,錢剛到手,被搶劫了,從銀行角度來看,不會主動承擔責任,畢竟錢已經到了取款人手中,損失肯定算取款人的。當然,取款人可以,起訴銀行,看看能不能獲得一些賠償,或者,抓住了搶劫犯,他又一分沒花,這樣皆大歡喜。

友情提示:遇到這種情況,要冷靜,機智,

儘可能迅速,把取到的錢,重新扔進櫃檯,將來責任就更容易劃分了。


理財迦


儲戶到銀行取錢,如果從窗口取完錢後,被別人搶劫了,銀行有沒有責任呢?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為了說明問題,我們先從最簡單的情況說起。

比如我到銀行無人值守的ATM自助取款機去取款,取到錢後被別人搶劫了,這時候銀行有責任嗎?我覺得這種情況很難認定銀行的責任。

因為儲戶取到錢後,是由自己負責保管的,銀行可以提供相關的取款憑證,在可能的條件下提供錄音資料,但是銀行不會負責賠償,也不會因此受到處罰。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進一步的延伸,如果是有人值守的ATM呢?假如有一個保安在外面巡視,當我取完錢後被別人搶走,保安會上前制止,但是並沒有起到作用,最終錢還是被搶走了,這種情況下,銀行或者保安會有責任嗎?

我覺得這種情況下也很難認定銀行有責任,因為保安主要的責任並不是保證取款人資金的安全,而是保證銀行的資產安全,銀行給他支付工資,目的是為了看護銀行的ATM,所以保安遇到情況進行制止,是屬於道義範疇,不是責任範疇。

如果再進一步延伸,我們在銀行的營業廳取款時,在大廳內遭到搶劫,這時候銀行有沒有責任呢?按說儲戶到銀行的營業廳,銀行是有責任為客戶提供安全的,但是這種責任並不是必須的義務,如果這種情況下用戶的資金被搶劫,銀行可能沒有賠償的責任和義務。

我們贊同可能的結果進行分析,如果我的資金在銀行營業廳被搶,最終抓住了搶劫者,並追回了資金,這種情況下,銀行顯然是不會因為責任受到任何處罰的。

如果我的資金被搶走了,而且也沒有抓到人,這種情況下銀行承擔什麼責任呢?銀行會不會把我被搶的錢如數賠給我呢?我想這也是不可能的,銀行最多會幫助我報案,協助警察提供相關信息,但是他們是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儲戶在銀行取款後資金被搶劫,銀行最多承擔一定的安保責任,是不會對丟失的資金負責的。


互金直通車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還真發生過這種案例。

看到這種問題首先應該看法律條文,銀行只是一個特殊地點,法律條文適合任何公共場所,包括賓館、車站、銀行等。

首先我們看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於賓館、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

1.未盡到安全保障業務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侵權責任。

2.因第三人收到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3.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為了便於理解以上條文,我用大白話跟大家解釋一下:

一.對應上文中的第1條。

比如,取款人在窗口取錢後,銀行電線突然著火(我的意思是沒有第三人參與侵害行為),引燃了剛取出來的現金,不管銀行工作人員還是保安是否極力搶救,銀行都在這種情況下承擔責任全部責任。

二.對應上文中的第2條。

比如,取款人在窗口取錢後,突然冒出第三人搶劫,這時不管是銀行工作人員還是銀行保安,都積極參與了制止行動,銀行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按響了報警按鈕,銀行保安與歹徒“殊死搏鬥”,但因歹徒窮兇極惡,錢還是被歹徒捲款逃走。

那麼這種情況下,不管是銀行還是保安,都盡到了安保義務,雖以失敗告終,但是已經竭盡全力,

這種情況下銀行沒有責任。

三、對應上文中的第3條。

比如,取款人在窗口取錢後,突然冒出第三人搶劫,這時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及時按響報警按鈕(或者說報警按鈕長久失修,已失靈),銀行保安雖然參與制止,但是保安年事已高,根本沒有威懾力,形同虛設。這種情況下,銀行承擔部分責任。

總結說明

以上就是對條文的通俗解釋,由此我們可見,銀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完全取決於銀行和保安是否極力有效的參與了安全保障,如果已經竭盡全力,那麼是沒有責任的,如果沒有竭盡全力或者因為保障設備缺失、損害而導致的安全保障行動不及時、不全面,那麼銀行承擔部分責任。

延伸說明

現在銀行的安保絕大部分都是外包給安保公司,如果發生這種意外,顧客可以以銀行安保不全面(確實有的話)的理由起訴銀行和安保公司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隨後銀行可以向安保公司起訴追償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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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老劉聊財經


這種案例,之前有著多起真實發生過的,所以其實在我國有著明確法律認定的,不是銀行會扯皮的事情,也沒有“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的霸王規矩。只要堅決打官司,一定能贏的。


先看看法院的研究結論和答覆

看看江西省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對此問題的答覆:

“銀行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你未與銀行之間未訂立金融服務合同,但是雙方處於訂立合同階段,在此階段,你對銀行存在著信賴利益,銀行應當盡到保護原告現金安全的義務,這也符合民事公平原則。

由於銀行未能及時接受現金,且未能採取有力措施協助原告保護現金財產,因此銀行未盡到締約過程中的先合同義務,應當根據過錯承擔責任。銀行應當依據其過程適當承擔對你損失賠償。”

看看真實的案件,最後法院的判決全部負責

2003年2月26日,建設銀行雲南官渡支行發生了一起歹徒持槍搶劫案,歹徒在搶走現金後逃跑。事發後,受害人家屬以銀行疏於防範,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未盡保障客戶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直接導致了客戶人身及其他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害為由,將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市五華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銀行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17萬元,判令保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昆明市中院經審理認為,銀行營業廳屬於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為客戶提供金融業務服務的營業場所,對辦理存儲業務的交易客戶的合法的人身及財產權益,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最後判決原告勝訴。

還有一單真實案件,法院判決銀行一半責任,賠一半錢

2005年5月9日下午,某銀行金華雙溪支行營業廳內,不市民周某正準備辦理存款業務,裝有30萬現金的黑色塑料袋就放在他手邊的銀行櫃檯上。突然,一名男青年從周先生左後方猛地衝上來,搶走他放在櫃檯上的黑色塑料袋,拔腿就跑,後未追上。

後來周先生將某銀行金華雙溪支行告上法庭。法院認為,某銀行金華雙溪支行作為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負有確保客戶存取款安全的法定義務。但第一被告只設置了電視監控系統,沒有設置其他必要的安全防範和保護設施,更沒有安全保衛人員巡視。在原告現金被搶後,該銀行沒有人員協助原告追趕犯罪嫌疑人,原告孤身追趕到犯罪嫌疑人後,因缺少他人協助,被犯罪嫌疑人踹倒在地,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脫,錯過了抓獲犯罪嫌疑人、挽回損失的良機。故第一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補充賠償原告適當的經濟損失。

最後法院判決,由被告某銀行金華雙溪支行補充賠償原告周某50%的經濟損失。

大家明白了把,在銀行營業場所內被搶,是可以賠償的,銀行要擔負責任的,銀行辯解沒有用的。只不過各地法院判決有多有少,還未形成統一的責任認定都在銀行。未來隨著法制健全,估計銀行都是需要承擔100%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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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否有責任,這主要取決於你被搶這一事實發生的地點。

如果在銀行網點之內,銀行網點門口一米之內,這時銀行顯然要負擔一定責任,如果離開銀行網點安保範圍之內,那銀行沒有任何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問題的關鍵是銀行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取錢之後,人未離開銀行大廳,銀行這時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銀行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取款人前腳跨出銀行,後腳還在銀行大廳,銀行負有責任;如果取款人整個人身體離開銀行大門,還處於銀行安保人員一手範圍之內的距離,這時銀行仍舊有一定責任。脫離這個範圍銀行就沒有責任。

同時,合同法92條規定: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由此可見,締約雙方當事人無論在履行合同前、履行合同過程中,或者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之後,都仍然對對方當事人負有一定的義務,這種義務被稱為合同關係中的附隨義務。

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銀行與儲戶之間不是簡單的社交關係,銀行應該為這種特殊的關係配置足夠的安全保障,同時社會公眾也對其安全方面的防護有不同尋常的期待。重點是這個安全保障範圍的界定。

現實中法院多數情況下擴大了法定的附隨義務的範圍,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附隨義務並不適用嚴格責任或合同責任歸責原則,而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所以,此類案件的和責任的界定,主要是銀行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而是否有過錯要取決當時銀行的情況,監控,安保措施等等來綜合考慮,不能籠統的說銀行有責任還是沒有責任。

我是溯源歸一,極簡投資踐行者!

溯源歸一


儲戶到銀行窗口取錢,錢剛到手被搶。

這種情況銀行是有責任的。正是由於銀行安保不到位,而造成儲戶的損失,銀行應給於陪償!謝謝。





常流水4


非請自來。

發生這樣的事,損失當然是儲戶的損失,至於說責任,銀行有一定的責任。

儲戶取錢,錢剛到手,顯然錢的所有權已經完全歸屬於儲戶,遭受其他侵害,自然由此產生的損失當然也由儲戶承擔。只能說,在這地方遭受搶劫,算是很不走運。

責任的問題,涉及方方面面比較複雜。按法理來說,如果儲戶是在銀行營業經營場所被搶的,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多大的責任,可能需要打官司才好判定。

按通常的慣例,可以想象到的情節大概是這樣:儲戶在銀行營業廳被搶,儲戶起訴銀行主張銀行承擔相應責任;銀行不慌不忙應訴,表示一切以法院判決為準。媒體介入報導,銀行主要聯繫儲戶協商解決。最終儲戶挽回一定的損失。

可能這樣更符合實際,至少說要走司法途徑,儲戶提起訴訟,坐等結果,黃花菜都涼了。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龍門賬


如果你是在銀行櫃面取錢時被搶,應該是銀行的責任,安保不到位。如果你是用自動取款機取款時被搶,就是你自己的責任,是你對周圍環境失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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