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婚姻期間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欠債,另一方需要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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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欠債,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



按照司法解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就可以拒絕承擔償還責任。


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有以下幾類:①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購房產又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②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③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④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的債務也屬於這一方承擔。⑤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⑥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⑦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欠下的債務,看是否用以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另一方承認的或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即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就有償還義務。如果一方借款時,並說明是個人使用,借後確是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由借款方個人償還。


言勸


夫妻間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只要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另一方是不需要償還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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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知情的情況下欠債,那說明這債應該不是很正當的債務,換句話說,有可能欠的賭債或者其他不正當的債,那麼這樣的情況下,另一方就不應該償還。雖然是婚姻存續期間,但彼此應該坦誠相待,有什麼困難或者問題應該和對方商量解決,而不是隱瞞,隱瞞是婚姻的大忌。既然兩個人結婚在一起了,那說明還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的,彼此還是有眼緣、感覺的,能在一起也是挺不容易的,既然這樣,彼此之間就應該互相信任、理解、尊重,把對方當成是值得信任的人,只有這樣,夫妻感情才有可能長久,不然,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還會加深彼此之間的誤會,甚至可能離婚。


所以,婚姻期間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的債,對方是不應該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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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一方欠債另一方需要償還嗎?

一方的債務,對方知情還是不知情,這個事情很難確定,所以判斷另一方是否對此債務承擔償還義務,要看這筆錢是否用在了對夫妻雙方都有益的事情上。

如果這筆錢的用途是用於家庭,對雙方都有好處,那麼即使不知情也有償還的義務。那麼除了這個情況之外的,應該就不用償還了吧。

一家之言,歡迎更正。


簡淨軒語


我認為這是個棘手的問題,一方欠債,沒有用在夫妻共同的生活中,另一半對這比債務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半是不需要償還的,但前提是另一半要舉證,夫妻生活中,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誰能象防賊一樣防著對方呢,所以這個證據是很難舉的,所以我說這是個棘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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