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 “警察”和“公安”有什麼區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老百姓經常把我們的 “公安”和“警察”混為一談,認為“公安”就是“警察”;“警察”就是“公安”沒有區別,我們常見的警車身上會噴塗“公安”二字,也會噴塗“警察”二字很容易混淆,那麼“公安”和“警察”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警察”和“公安”有什麼區別?

簡單說,二者的區別就是,警察是職業,公安是職能。

就像人們稱呼軍人一樣,說這位軍人,指的是他的職業;他是團長,指的是職務;他是上校,指的是軍銜;他是帶兵打仗的,就是指職能了!

“警察”和“公安”有什麼區別?

具體的講,話可就長了……

我們先從“警察”一詞說起。

警察,英文是Police,起源於古希臘語Politeia及拉丁文Polis,最初是指都市的統治方法或都市行政。其現代警察的含義及型態開始於英國,1876年都柏林官方首次採用Police一詞命名一支全天候的警察力量。亞洲最先建立現代警察制度的國家是日本,借用了漢語中“警察”一詞,廢除了原有的“邏卒”“捕吏”等名稱。

中國現代“警察”之名,最早是在1886年清廷派遣高級官員前往外國訪問考察回來後撰寫的考察報告中出現的。不久,中國第一代日本專家黃遵憲又在所著的《日本國誌》裡簡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在“警察”這個現代名詞出現的15年後,中國才開始正式的設置警察。1900年,八國聯軍攻入北京,為維持治安設了有警察之實的所謂“安民公所”(居然包含“公安”二字)。翌年,當局仿聯軍之制設“善後協巡營”,後改成“巡警總廳”。同時,袁世凱在河北保定亦設“巡警分局”。至此,我國現代警察制度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團練”及“捕快”。

我國現行的警察,又稱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有一定的執法權。

公安機關等配備警力的部門的某些工作人員(如文職人員或僱員)不是人民警察。

在社會管理活動中,狹義的“警察”即指公安警察。

接下來說說“公安”。

公安,意指公共安全、社會的公共治安,也有維護公共安全之意,實質就是指警察的職能。在我國,公安還有其特殊的含義,即“人民公安"(英文:People's Public Security)。我黨歷史上首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國民黨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衛處,在各縣設公安局,而摒棄的百姓熟知的“警察局”名稱。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這一名稱。從此,我國現代警察制度的載體“公安”部門(公安部、廳、局等)落地生根,沿用至今。

在老百姓眼裡,“人民公安”就是公安局,公安局裡上班的人,老百姓就將稱其為“公安”了,老百姓可不管什麼概念不概念的,怎麼順嘴就怎麼叫!在我國,將“職能”作為“職業”的名稱很是常見的,如“開飛機的”就是指飛行員等。實際上,這些被稱為“公安”的警察特指的是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是維護國家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簡稱“公安民警”。 公安警察是中國警察的一種,我國對公安警察又有“公安幹警”、“公安戰士”、“公安衛士”等稱呼。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僅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綜上所述,在法律上,警察是個大概念,其職能包括公安、司法、國安等在內;公安是警察職業的一個職能。從機構組成來看,警察是構成公安機關的一部分;公安部門是警察制度的重要載體。

至於警車上既噴塗“公安”字樣,又有“警察”字樣,本老頭的理解是:這輛警車是屬於“公安”部門的,不是“法院”“檢察院”“國安”的;使用車輛執法的是“警察”,而不是“法官”“檢察官”“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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