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勞資科普之工資篇:工資結構、計薪天數,這些都在影響你的收入!

每一個奔波於職場中的人,都無一不是為自己的薪水收入而努力著。工資結構、計薪天數、出差補貼,這些因素都在影響著我們的收入。然而不少朋友對於職場薪酬常識卻並沒有一個全面而正確的認識。所以今天,生活君就為大家帶來勞資科普的第二章,工資篇,來為大家揭開職場中那些關於工資的迷思,給大家一個正確的方向

勞資科普之工資篇:工資結構、計薪天數,這些都在影響你的收入!

最低工資不等於基本工資

很多小夥伴都不清楚的一點是,勞動法中對於“最低工資”和“基本工資”的定義是有明顯差別的。“最低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而“基本工資”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在剔除了加班工資、特殊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之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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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作日不等於月計薪天數

月工作日,以及月計薪天數,這也是兩個十分迷惑人的概念。簡單來說,“月工作日”是勞動者每個月應該出勤的日子,屬於制度工作天數,與考勤制度聯繫緊密,與工資計算沒有直接關係,其意義在於從法律上界定月平均應出勤天數。

而“月計薪天數”則是將一年平均到每個月計算薪酬的天數。根據《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即使未出勤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所以月計薪天數應當是月工作日加上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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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補助不等於加班工資

很多小夥伴一定都遇上過公司佔用其休息時間要求其出差的情況,而不少公司都會發放一些出差補貼。這個時候,各位小夥伴千萬不要混淆“出差補貼”和“加班工資”哦!事實上,“出差補貼”在勞動法中並沒有明文的規定。我們約定俗成地將“出差補貼”意指勞動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是一種用人單位對員工出差在生活起居上的不便的經濟補償。

而依據《勞動法》規定,法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200%工資的加班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非工作日進行出差的話,在出差補貼的同時更應該支付其加班工資,而不是將兩件事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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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放假不等於不發工資

很多公司在逼迫員工主動離職時,都會給員工強制放“無薪假”,事實上,這樣的行為不僅不符合道義,更是違法的哦!根據2011年出臺的《工資支付條例》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所造成的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在時間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也就是最長30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情況下,則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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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年假不等於三倍工資

很多小夥伴以為如果自己主動放棄年假,而照常工作的話就能夠得到三倍工資,這也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只有公司要求你放棄年假,你才能獲得3倍薪水。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而反之,該法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即使員工放棄年假而選擇工作,照樣只能得到正常工作的薪水,生活君認為還不如好好休帶薪年假呢。

勞資科普之工資篇:工資結構、計薪天數,這些都在影響你的收入!

以上就是生活君今天帶來的勞資科普之工資篇,希望能幫助小夥伴們走出迷思,當然如果大家還有任何關於薪資不甚明瞭的方面,歡迎隨時來給生活君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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