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政策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规定的新旧政策分析

「政策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规定的新旧政策分析

【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本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一、取消了合同备案

◆ 事项:对扣缴义务人合同备案要求

新规定: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以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原规定: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新旧对比分析:取消合同备案制。

二、税款清算且简并了需报送的报表资料

◆ 事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清算

新规定:扣缴义务人无需再办理该项税款清算手续。

原规定:国税发【2009】3号: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新旧对比分析:取消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清算制度。

三、所得计算、外汇折算、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时间及各税务机关的职责分配和协同管理等进行了修订

◆ 事项:股权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新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原规定:国税函【2009】698号: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新旧对比分析:

1、股权净值概念;

2、计税基础概念;

3、符合规定的股权减值或增值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 事项: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款项以外币支付或计价的换算规定

新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原规定: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新旧对比分析:新公告分为三种形式确定折算的时间。

◆ 事项:对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外汇换算规定

新规定:

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原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新旧对比分析:简化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外汇换算的方法。

◆ 事项:对外支付股息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新规定:

扣缴义务对外支付股息,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之及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

原规定:国税局【2011】24号: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新旧对比分析:强调税款支付或应支付的时间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文章来源:海华税务师事务所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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