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傍“微信”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栽了

傍“微信”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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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生榨椰子汁”“微信粗糧紅豆”“微信粗糧綠豆”……乍一看,許多人都以為微信推出了新產品。事實上,這並非微信推出的新產品,而是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信保健”)生產銷售的帶有“微信”字樣的產品。

日前,“微信保健”此種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已被安徽一二審法院認定,主觀上具有攀附騰訊公司“微信”即時通訊服務和“微信及圖”商標知名度的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7月2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責令“微信保健”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停止生產、銷售並召回標有“微信”字樣的商品,並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生效裁判,首次以司法判決的形式認定,對“微信”馳名商標應當給予跨類別保護。

據瞭解,“微信保健”成立於2015年10月23日,其經營的範圍包括保健與健康用品、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的批發與零售等。除了公司名稱外,“微信保健”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中也帶有“微信”字樣,有的甚至帶著“微信”的Logo。

其中“微信綠豆百合”“微信燕麥玉米”“微信紅豆薏仁”等罐裝產品以及外包裝箱上使用的標識,與騰訊公司的“微信”Logo高度近似。

2017年9月,騰訊公司將“微信保健”告上了法庭。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微信保健”在2015年成立時,“微信”即時通訊應用程序已通過海量用戶的長期使用與騰訊公司建立起穩定的聯繫,其“微信”字樣及圖形商標標識家喻戶曉、廣為人知,而且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微信保健”作為後成立的食品飲料類企業,在選擇企業名稱時,應該合理避讓騰訊公司“微信”字樣及圖形商標標識中的部分,防止公眾造成混淆,誤認為兩家公司存在許可或關聯關係。

一審法院指出,“微信”二字與通訊、信息聯繫密切,而與保健品、食品飲料等商品毫無關聯。“微信保健”將“微信”二字用於其企業名稱進行登記,在官網上使用與“微信”Logo高度近似的標識對其產品進行宣傳,主觀上具有攀附騰訊公司的“微信”字樣及圖形標識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對“微信”這個馳名商標構成了侵害,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微信保健”應立即停止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在其公司名稱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樣,在其網站停止使用類似於“微信”字樣及圖形的標識,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並召回標有“微信”字樣及圖形標識的商品,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

“微信保健”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安徽省高院。7月24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馳名商標具有跨類別保護特權

“微信保健”在上訴書中辯稱,其正當使用的申請註冊商標圖形在核定商品第32類“軟飲料”類別,而騰訊公司的“微信”屬於商標分類中的第9類中“計算機軟件”類別,故其並未妨礙騰訊公司的“微信”商標使用。

“微信保健”認為,其自身與騰訊公司的“微信”產品不屬於同一個行業,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安徽省高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競爭關係的構成並不限於同行業之間,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可能給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造成損害,應認定該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存在競爭關係。

雖然“微信保健”所屬行業與騰訊“微信”不同,但“微信保健”成立之時,騰訊“微信”已是經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微信保健”主觀上有攀附馳名商標的故意,法院最終判定,“微信保健”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位不願署名的業內專家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對於普通商標而言,想要判定是否侵權,商品類別和近似是很大的判斷依據。普通商標有侷限性,商標所承載的信譽、知名度、消費群體等都跟商品類別息息相關,一般來說不會擴展到註冊類別之外。這種情況下,分屬不同類別的同一商標名稱,確實可以實現“你走你的陽關道,我走我的獨木橋”。

然而,也有例外。那就是當一個商標成為了馳名商標之後,對它的保護就不能只考慮所註冊類別,而是要進行跨類別保護。儘管跨類別保護範圍一直都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跨類別保護已被當作馳名商標的一種特殊保護手段,在司法實踐中多次被應用。

本案中,若騰訊“微信”是個名不見經傳的商標,除第9類外,其他公司都可以註冊使用。不同的是,騰訊“微信”已是經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從而擁有了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其他人不得惡意註冊使用。

傍名牌多發:賠了夫人又折兵

“微信保健”其實並不是第一個攀附騰訊微信而栽了跟頭的。

前兩年,廣東微信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在其網站、辦公場所、對外商業活動及宣傳推廣中多處使用“微信”字樣。後來於2016年被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商標侵權和構成不正當競爭,並據此判決該公司停止使用“微信”字號作為公司名稱,同時賠付騰訊公司8萬元。

法治週末記者搜索發現,近年來,像“微信保健”“廣東微信”這種“傍名牌、搭便車”的現象層出不窮,而在家電行業尤甚。

譬如,晶弘冰箱因為董明珠火了之後,市場上很快便出現晶弘空調、晶弘廚電、晶弘淨水器等一大批搭便車情況。這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松下空調,被20多個相似的商標包圍,出現了“假貨銷量多於真貨”的極端情況。

今年4月,海南一家文具店銷售的“小米”電源適配器,因使用了與小米公司相似的商標,被法院認定侵犯了小米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同在4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白皮書,公佈了商標侵權的10大典型案例,其中“傍名牌”“搭便車”、以假亂真的侵權案例佔了5起,涉及起士林、鏈家地產等。

“傍名牌、搭便車”侵權案的多發頻發,引起了法律界的強烈關注。事實上,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此問題,特別對原第二章第六條混淆行為的細節和內容進行了再完善,並增加了兜底性條款。

修訂後的混淆行為具體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傍名牌”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由國家職能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並處25萬元以上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則直接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嚴令之下,業內專家提醒,別再妄想“傍名牌、搭便車”,否則,最終結果只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法治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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