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9 雄律師解讀丨新房裝修工匠受傷,房東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雄律師解讀丨新房裝修工匠受傷,房東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李先生計劃今年年底搬入新房,因此近端時期以來一直忙於裝修新房,現在已經接近尾聲,進入安裝防盜窗階段,而張某系防盜窗製作經營者,李先生就與張某約定由其製作並安裝房屋鋁合金防盜窗。後張某到李先生處量取了具體尺寸並按時製作完成了防盜窗,在安裝過程中,張某不慎被電焊槍灼傷,用去醫療費用5000餘元。事後,雙方為醫療費的分擔而發生糾紛,張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其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雄律師解讀丨新房裝修工匠受傷,房東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裝修合同很重要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張某與李先生之間應是加工承攬關係,張某自己提供工具利用掌握的技術,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作成果以獲取報酬。李先生作為定作人雖也在場監督,但主要是監督檢驗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的質量,而不具有僱主對於僱員的那種管理、支配和指示的權力,承攬人對定作人沒有人身依附關係。本案中張某在操作過程中受傷,李先生並無過錯,事故系因張某自己疏忽大意所致,故李先生不承擔賠償責任。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本案主要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人身損害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鍵是根據看雙方的法律關係來確定。如果是僱傭關係,房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加工承攬,則無需負責。兩者在法律上的區別是:在勞務性質上,加工承攬關係中,雙方地位平等,從事該工作的人自行安排工作時間,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作成果即可;而在僱傭關係中,僱員與僱主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僱員的勞動的目的是出賣自己的勞務而獲取報酬。從目的上看,僱傭關係中,僱傭合同的標的是僱員無形的勞務給付,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合同的標的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以提供通過勞務產生的工作成果為目的。從報酬的給付方式上來看,僱傭關係中工資一般是計時工資,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的報酬則一般是計件報酬。因此,綜合上述觀點,法院依法認定張某與李先生間屬於加工承攬關係,李先生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是符合法律和情理的。

雄律師最後建議,在新房裝修、家政服務以及其他類似項目中遇到一些糾紛越來越常見,因此在提供或使用服務前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可能發生的一些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式事先作出明確的書面約定,將更有利於釐清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關鍵時刻還能起到證據作用,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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