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宝马车主拿刀砍电动车主反被砍死,自行车主属于自卫不当吗?自行车主负有什么责任?

道破天机风水布局


我看过整个完整的视频。我觉得到时审判的时候,很可能骑电瓶车的人会被判防卫过当而变故意伤害罪而入狱几年。

1:如果电车男把宝马男砍倒在地,宝马男爬起来逃跑。这时候,如果电车男放弃追过去砍人,那么电车男肯定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也没人可以运作到可以让他吃法律的亏。

不过,这种情况下,电车男在当时是无法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的。


2:在宝马男被砍伤逃向车,这时电车男继续追砍,还从地上捡起刀砍宝马男,砍了两刀。

这一个过程呢?算不算正当防卫呢,就看审讯的口供和双方律师的辩护较量了。只要电车男的口供不是说些对自己不利的话,赢面还是在电车男这边。

如有利口供是,电车男说防止宝马男回车里继续拿刀砍自己。

如不利口供是,被宝马男砍了,心生报复,就去砍他。

所以,到这里时,电车男会被认定正当防卫的赢面很大。最后还是看法庭上双方律师的辩论和法官的认定了。


3:宝马男被砍得离开车后,也就是已经没有可能取凶器对电车男伤害时,电车男继续追着砍宝马男。之后的过程,电车男到底有没有砍到宝马男,这个过程视频里没有。所以很难判断。

但基本上,电车男这一次追砍,很有可能会被认为防卫过当而变成故意伤害。

到了这里,电车男想判个无罪的正当防卫,基本上赢面变小了。再加上,很可能因为没钱请个好律师而吃亏。


所以我觉得最后的结果,很可能电车男会有牢狱之灾。当然了,因为宝马男过错在先,动手在先,凶器也是宝马男的,宝马男还犯了刀具管制的罪等因素。最后电车男会减轻刑罚,从轻发落。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其实在很多刑事案件里,都是比较难去界定的,最后往往是看审讯口供和双方律师的辩护。

当然了,在我们群众的情感里,肯定是希望这是正当防卫,电车男无罪释放的。

大家觉得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欢迎评论区讨论


村哥小凡


法海一粟认为,“骑车人”系正当防卫;“花臂男”则死有余辜。

1、刑法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第1款为正当防卫,第2款为防卫过当,第3款为无限防卫。

2、本案属于无限防卫。首先,“花臂男”正在行凶。从视频中可以清楚看到,当时,“骑车人”因红灯停行在非机动车车道上。而“花臂男”一方数人,先是将“骑车人”的电动车强行拖离非机动车道,然后,数人一涌而上,围打“骑车人”。“花臂男”在围打中抽身回到宝马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再次目前劈面砍向“骑车人”。“骑车人”左右躲闪。这个过程已经充分说明,“花臂男”正在行凶的事实。

其次,“骑车人”采取的是防卫行为。从“骑车人”的角度,在当时情况下,自己不仅无辜被他人围打,而且,还有人手持砍刀砍杀自己。在此前提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一把抢过掉在地上的砍刀,并砍向“花臂男”,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的刑法规定。因此,尽管“花臂男”被砍至死,但是,“骑车人”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有人认为,“骑车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法海一粟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根据刑法规定,所谓防卫过当,主要在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骑车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因为,“花臂男”的生命权,并不高于“骑车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平等的。“骑车人”在生命遭到现实威胁并处于生死关头时,被迫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花臂男”死亡的结果。如果因此认为,“骑车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那么,则无异于认为,“花臂男”的生命权高于“骑车人”的生命权。

4、“花臂男”死有余辜。从视频来看,本来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在红灯时,“骑车人”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并不妨碍宝马车的行驶。而宝马车想借道非机动车,其本身就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花臂男”一方却仗势欺人,认为“骑车人”妨碍了他们的通行。于是,他们下车后,强行将“骑车人”拖离非机动车道。如果仅仅如此也就算了,也不会发生后来的悲剧;但是,他们还不依不饶,并群起而攻之。如果仅仅是徒手也就算了,同样不会发生后来的悲剧;事情到了这样时候,“花臂男”却还不罢休,从围打现场,反身回到宝马车内,抽出砍刀,上前后劈面砍向“骑车人”。至此,“骑车人”的生命遭受到现实的威胁,这时,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假如——法海一粟这里仅仅是假如,假如当时,“骑车人”没有抢走掉在地上的砍刀,而是被“花臂男”再次拿回砍刀,那么,结果会怎样呢?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那天晚上,宝马车主花男可能喝了点酒,一下子就飘飘然了起来,竟不知东南西北,然后转过头就对身后的哥们和异性说,你们看我敢公然违章变道,多拉风啦!!

可花男没想到,这么个耍帅个机会居然被一个自行车主破坏了,这下花男急了,好歹哥也是混过的,咋一点面子都不给?于是疯狂嗯喇叭。

自行车主想,我老实本分的开着车,不闯红灯不违章变道啥的,你凭什么要我让?不要你以为有几个臭钱,就可以横着走!

花男见此情形感觉面子保不住了,就想下车“理论理论”,结果反被制作,顿时脸上火辣辣的疼痛着,完蛋,兄弟们和不少美女都看着呢,这点事都摆不平,以后怎么混?

于是回车就抽出一条大砍刀出来,这下子花男黑社会的几大要素都齐了,文身、砍刀加宝马,结果却是中看不中用,刀还掉到了地上。

说时迟那时快,自行车主为了自卫,双腿一蹬,马上把刀拾起,谁曾想,这个家伙居然还往车里走,难不成还有其他武器?这下子,自行车主只能把他撂倒才住手。


可以说,还好自行车主身手敏捷,不然倒在血泊中的就有可能是他自己了,因为经调查显示花男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已达九年半!


美家手记


这起案件真是让人大快人心,正好印证了那句古话:“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最终伤重死亡。

据网友爆料,宝马车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作恶多端的人,所犯罪行简直罄竹难书,曾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行政拘留。

屡屡受罚他也不知悔改,这种恶人老天也看不下去了。于是在冥冥之中让他手中砍刀掉落在地,电瓶车主捡起来将他反杀。

宝马车主最终落个横尸街头的下场,让人不由自主地感叹他真是活该。而电瓶车主也被众多网民纷纷奉为“替天行道、惩奸除恶”的大英雄。并且,大家都认为电瓶车主属于正当防卫,非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受到见义勇为的嘉奖。

虽然我也希望电瓶车主能够安然无恙,但遗憾的是,他的行为确实难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防卫适时,要在危害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束之时展开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开始宝马车主持刀砍杀时,电瓶车主予以反抗当然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当砍刀从宝马车主手中掉落被电瓶车主捡起时,宝马车主的危害行为就基本结束,至少在电瓶车主反过来追砍宝马车主、甚至于到宝马车主被砍得奄奄一息时,宝马车主的危害行为明显就已经彻底结束。因此,从那以后电瓶车主持续砍杀宝马车主的行为就不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

当然,法庭会考虑到宝马车主罪行累累、并且是他挑衅在先,电瓶车主是在忍无可忍之下展开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因而会对他从轻、甚至减轻处罚。

其实,这也可以说是法治的成本。


冰焰


江苏昆山发生的交通小问题,反转成了命案一起,网友讨论发言很多,大多为自行车男助威加油,并严励谴责开车男的霸道行为,并首先武力打人,再取刀砍人的违法事实,为开车男砍人反被自行车男反转砍死叫好!均认为自行车男是申张了社会正义!树立了正当防卫之典范!打击了车匪路霸的枭张气焰,把受气人群的苦水一吐为快!

同时各位行业人士也从不同角度,分析事实找法律法规,引典说法,发表了不同看法,大有全民支持打击犯罪分子,支持自行车男无罪;完全是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过失罪。

同时扒出了开车男种种劣迹,判刑刑拘多次:盗抢,偷盗,打人致伤,诈骗,敲诈勒索,等等多项犯罪记录。

也同时发现有一起举报毒品买卖,见义勇为奖状。得奖金500元,也就这一起好事有案可查,其它均为判刑记录。

不论打斗自卫谁死了,毕竟是一条命案,公安,检察院提前介入,是会给双方一个交代,在公平公证的法律面前会有合法的受保护,违法的会治裁。也会体现法律的尊严:保护守法公民,打击违法犯罪!

从刑法角度看:第二十条三款规定,是正当防卫争议不大。

但毕竟有人死亡就要看是否防卫过当,是否超出了无限防卫界线,这就要根据当时现场情况的特殊性和自行车男行为调查而定,但责任会有,最后看司法认定了,网友认定不能算!

但是有一细节视频中出现了开车男倒地,逃离,自行车男还是追击打斗了,这倒致开车男死亡。

虽然刑法赋予了公民的防卫权,但也不是无限制的,完全有权自卫,有权维护自已的生命安全是法律规定的。

但在司法实务中,无限防卫的认定非常苛刻,司法界大多会认为本次命案有防卫过当行为。

但是根据事件情况,自行车男一般不会重判,只会轻判或缓刑较多的可能。

只希望司法公平公证,保护正当自卫权,打去犯罪分子,起到典型案例之先河。宏杨社会正气,树立违法严打,守法保护。维护公民合法权力,维护司法尊严!

作者还是认可正当防卫合法,也不应判缓刑!






汽车评论员宋贝尔


从朴素的正义感出发,本人和大众一样,倾向于认定电动车男子系正当防卫。但是从理论上来看,视频中电动车男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还要结合侦查部门的调查结果交由法院来最终认定。但是退一步说即便最终认定防卫过当,我想电动车男子的刑罚也应该相当轻,具体理由如下:

目前看到电动车男子共计有两次挥砍行为:

第一次:纹身男挥砍电动车男时,掉落砍刀之后,两人曾经试图抢刀。此时可见侵害人身的暴力犯罪尚未结束,那么电动车男子抢到刀之后进行挥砍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疑;

第二次:但是第二次当中电动车男子看到掉落地面之后,纹身男并没有转身捡拾,而是转身准备逃离。电动车男子再次捡拾其砍刀,对纹身男进行砍杀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过了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进行时”的条件。

同时《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如下: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当中已经明确强调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即使是无限正当防卫也应该是需要满足正在进行这个法定条件。而从上述的两次挥砍行为来看,第一次无疑肯定构成正当防卫。但是第二次必然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从目前曝光的花臂男的种种行为事迹来看,大多数人甚至包括我在内,也都认为这算是恶有恶报,咎由自取。另外还是需要强调的一点那就是,考虑到目前视频中的案情,电动车男即使是防卫过当,结合其自首和自卫并且砍刀系对方携带的因素,对电动车男的惩处也可能相当轻。


麋鹿说法


一、先说一下展开这个讨论的前提,如果认同这个前提,才能产生以下的讨论,否则,讨论就偏离了理性和必要。

首先,网上对宝马纹身男的身份做了一系列调查,某社老大,多起刑事、行政责任,还有所谓的见义勇为。但这些背景与本案关系不大,即使罪大恶极的恶人的生命也应该受到保护,反之,即使上周刚刚拯救过地球,作恶也应受到惩罚。

昆山纹身男刘XX生平事迹: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8年8月,因无故滋事、持刀伤害他人被当街反杀。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强调的是“正在进行”,而且是“不法侵害”,并且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二、再看本案的关键点,宝马男遭反杀后死亡,致命一刀是哪里?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宝马纹身男寻衅滋事在前,一再殴打电车男,后反身取刀砍电车男,刀掉落,之后电车男先行捡刀,刺中纹身男,而这一刀是横切,同时加上纹身男向前的动作导致比较重,之后电车男一直追砍纹身男。

这里分两种情况去讨论。

第一,如果第一刀是致命伤,那么认为这个时候,侵害仍在进行,且可能越来越重,电车男属于阻止该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

该防卫有没有过当呢?我认为没有过当。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但是电车男受到的也是生命的威胁,用刀捅刺没有超越一个正常人的行为,任何人在遇到这种生命的威胁的时候,都会自然做出这样的反应,并且这一刀也是由于纹身男向前的行为导致刀刺入较深。正当防卫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应该鼓励普通人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与不法侵害作斗争。所以对正当防卫的标准和限度把握不能过于苛求。

第二,如果第一刀并非致命伤,纹身男死于后来追砍的几刀,或者死于综合的刀伤而流血过多,那么,电车男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纹身男之后是在逃跑中,而电车男在后面追砍,刀数不计,这个时候纹身男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也已经失去进行不法侵害的能力。电车男追砍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故意伤害,如果纹身男的致命伤是后面的几刀,那么电车男构成故意伤害是毫无疑问的。

不管纹身男做了什么,属于什么身份,除了司法机关,任何人没有权力去进行惩治和审判,他的生命也没有人有权力去剥夺。如果认为一个人是由于某个身份而活该被杀,那么这是属于漠视生命,这与那些反社会人格的垃圾人的想法有什么区别?

又想起“李天一案”,不讨论案件本身是非对错,但是当年某某人叫嚣“强奸小姐比强奸正常人社会危害小”,还有李家对外宣传的“某某本身是坐台小姐”等论断,实在滑天下之大稽。


法事法言


从本案情况看,电动车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错在宝马车,占道强行通过。

第二,将电动车车主赶走,并把电动车强行移动到人行道。

第三,宝马车男强行殴打电动车主。

第四,宝马车男还将车上的管制刀具拿着追砍电动车主。电动车主持手空拳。

第五,宝马车男在追砍过程中,刀具掉地被电动车主拾起反抗,并无故意伤害。如果没有砍刀掉地的过程,有可能死的是电动车主;如果电动车主是个体弱男子,也许早被砍死。

第六,受伤宝马车男到医院医治无效亡,并非当场砍死,电动车主不存在防卫过当致死的行为。

全部责任在宝马车,电动车主只是正当防卫,没有过错责任。

本案中宝马男虽然死了,但也应该负全责。他是占道强行在前,又故意持刀伤人,即使没死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心意给力


真的非常非常不理解中国那么多的律师到现再没有搞清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一个手无寸铁骑着电车的受害者,被一看就是黑帮的人欺负打骂,还不解气,又去拿刀要置人于死地,难道不应该反抗?难道非要等被黑帮砍死电话叫来更多人欺负一辈子?

首先说下我自己的观点

1.宝马车男喝酒,属于酒驾,违法行为

2.开车压线故意换道碰到电车,停再非机动车道上,违法行为

3.车上带有国家管制刀具,违法行为

4.下车后直接上去对电车男拳打脚踢,违法行为

5.宝马车男两个朋友再旁边不拉不劝甚至还打电话叫人,同谋行为

6.宝马车男车上拿刀过去。两个朋友没有任何惊讶阻挡,证明对此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同谋行为

7.宝马男拿刀上去就砍,招式老练,手法纯熟,一看就是经常砍人练习等,两个朋友见拿刀砍仍是无动于衷,同谋行为

8.骑车男当时异常恐慌,宝马男的两个朋友一个拉偏手一个打电话,不知道要叫多少人,这边宝马男又拿着刀过来乱砍,换做是任何人这个时候都要反抗,不然只会被无情砍死

9.宝马男刀甩出去的第一时间他是去捡,这证明他拿刀之后还会继续砍骑车男,这个时候骑车男肯定要抢刀,否则必死无疑

10.骑车男拿刀刀之后确发现宝马车男往车上跑,这个时候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会断定宝马男是去拿其他管制刀具或者手枪,且再车上后面搜索出来土枪,我们假设骑车男这个不追了,宝马男拿到管制刀具或者土枪了,那么我请问你们这些大律师,骑车男还有活命吗?还有吗?还有命吗?

呵……你们可能会说,会有法律制裁他,那么我再请问你,他的家人怎么办?妻儿怎么办?父母怎么办?白发人送黑发人?你就是给他两百万人没了有什么用?有什么用?你的孩子给你两百万杀死你的孩子你同意吗?你愿意吗?哦,你不愿意,但你却是再这样说,试图改变其他人的观点让他们以你的观点为主!请你有点良知,摸着你的心好好想想这件事的来龙去脉,然后在发表讲话

连续几年一直经常犯事坐牢的人是没办法轻易改变的,你可以去牢里面看看,里面要么就是第一次无知进去的,要么就是经常进去的,为什么经常进去?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犯罪,认为反正进去过,大不了再进去一次,这种人被称之为危险分子,骑车男属于见义勇为,如果这次没有杀他,那么不知道有多少会被宝马男打骂欺负砍伤甚至砍死,美国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经典调查!每一个严重的事故后面有300次轻微事故,50次严重事故,同前面滴滴发生的血案是一样的,500多次的轻微投诉,五六十次的骚扰投诉,造成后面的不可挽回后果,骑车男这样的一个手无寸铁的人,他只想保护自己,只想自己活着保护家人,希望所有的认为自己很牛逼很有名的律师看到这篇文章后真的能好好的反思一下,置身处境的想一想,如果是你你也会这么做,个人观点,不喜勿喷,只想表达自己的观点,我挺骑车男,如果需要我可以捐款我可以帮他找律师,我可以……我可以动用我一切的关系,虽然我只是一个打工的,但我支持他,我支持他[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


牛奶不怕水


不管无论如何都是防卫过当。

第一法大于情

第二如果宝马男是你的家人呢?

这是两个家庭的之间事情,宝马男的孩子也十多岁了。

至于赔偿,这个由于当事人是正当防卫,而且滋事着持刀行凶,这个可以免掉。

但是砍了那么多刀,导致失血过多而死,这就是两个概念。

法律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而不是不处理。

可以从事劳教,和心理疏导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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