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未經當事人同意,錄音不可以作為證據,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能作為證據嗎?

用戶6841594014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和影像都可以作為證據,只要不是通過刑訊逼供或其它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手段取得即可。

最高法院於2002年頒佈了《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所以音像資料,即便沒有徵得當事人同意偷偷錄製,只要取證過程中並沒有動用威脅、刑訊之類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手段,都是合法證據,應該予以採納。比如唐教授展示的胡不潔的談話錄像描述周濤濤吸毒藏槍的看法和細節,如果上法庭當然可以採信為呈堂證據的一部分,當然胡不潔也可以為之辯解比如說自己當時被唐爽脅迫誘騙,那就需要她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如何被脅迫和誘騙的。


晴月浩新雪


可以作為證據,和證據有效是兩個概念。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拍照也一樣能作為證據,而且一般都是有效證據。

只有違法蒐集的證據才會被認定為無效,比如在他人臥室偷偷安裝攝像頭的錄像,或者在電話裡安裝竊聽器的錄音等等。


三隻腳的大大烏鴉


作為證據的錄音難道是在錄音棚嗎?所為取證就涉及到爭議等相關事宜。為什麼要當事人同意才能進行或可採信。真不知道確定一條規定的人是怎麼想的,只是過於淵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