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證據真實充分一審勝訴後對方上訴了,有反轉可能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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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如果確如題目所描述的這樣,對方上訴後,還是有可能反敗為勝的,原因在於: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1、認定事實錯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事實問題,二是法律問題。比如說,一件事你做還是未做,是一個事實問題;而你做的這件事是對還是錯誤,則是一個法律問題。它們的區別在於:事實問題需要用證據證明,而法律問題則是一個價值判斷及評判的過程。所謂認定事實錯誤,就是把A認定為B。如將買賣認定為贈與。如果是這樣,那麼,一審判決可能會被改判。

2、適用法律錯誤。法官審理案件,除了要準確認定事實外,還要準確適用法律。比如,明明應當適用合同法,而一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或者明明應當適用買賣合同的條款,而一審判決卻適用了贈與合同的條款。

3、一審判決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如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等等。另外,根據民法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另外,民法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基於上述原因,法海一粟認為,對於上訴案件,即使一審勝訴的,也不能掉以輕心。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對方上訴基於很多目的,不一定是為翻案。更何況你說你證據充實,那對方咋能反轉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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