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8 如何全面收集及解讀信託產品信息

因市場情況、項目情況、投資者經營水平等因素時刻發生變化,投資者在持有信託產品期間必須全面收集產品信息,及時瞭解產品動態,以便儘早發現問題並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結合當前的信託實踐,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獲得信託產品信息:

(1) 向產品發行方獲取產品信息

信託產品發行公司當然對產品信息掌握最為透徹與全面,一般來說,信託公司每個季度都會在其網站發佈產品季度管理報告。但是投資者需要了解,信託公司內部部門職能存在較為明確的分工,業務部門一般從事產品設計與運營管理,銷售部門(如財富管理中心)則負責產品營銷,對產品信息掌握最為全面的實為業務部門的產品設計者、產品後期管理者,因此,投資者最好詳細瞭解其通過銷售部門(一般為客戶經理)獲得的產品信息是否經過了業務部門的篩選、過濾、剔除,瞭解確定是否隱藏了諸多重要或不利信息。

(2) 向產品推介方獲取產品信息

當前諸多產品發行公司並未設立銷售部門(如財富管理中心),即使設有銷售部門其產品營銷能力也極為有限,在此情形下其產品多由外部機構代為銷售,如銀行、第三方理財機構、券商等。投資者若是通過外部機構購買信託產品,在持有產品期間則應及時向該機構收集產品信息。但值得投資者注意的是,產品發行方與產品推介方可能會存在溝通不暢的情形,產品發行方向產品推介方提供的產品信息或有瑕疵及隱藏重要信息之虞,甚至存在避重就輕的嫌疑,對此投資者必須十分謹慎。

(3) 通過媒體瞭解產品信息

信託產品作為高端理財產品備受媒體關注,尤其是行業領先的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或是信託資金投向熱點地區或是熱點行業的信託產品。投資者可時常關注《證券時報》、《金融時報》等專業財經類報刊雜誌,以便及時瞭解財經信息、產品動態;同時,智信網、用益信託網等專業網站也值得投資者關注,該類網站經常會發布有關信託行業、信託產品的數據、分析等信息;另外,投資者還應重點關注信託資金投向項目所處行業與地域相關的網站,比如,若投資房地產信託,則可通過搜房網、當地房管局網站等了解產品信息,若投資礦產能源信託,則可通過中國煤炭資源網、當地發改委網站等了解產品信息。

(4) 親自走訪直接獲得產品信息

當前很多信託公司在其網站披露的季度管理報告內容大多非常簡單,一般僅告知投資者融資主體的資產負債情況、項目當前進展,很少披露融資主體存在的問題、項目面臨的風險、可能採取的措施等核心內容,頗有避重就輕之嫌,投資者很難獲得有實質價值的信息。信託產品投資金額巨大,投資者除了向產品發行方詳細詢問、核實產品信息外,若條件許可,更應親自前往融資主體所在地、項目所在地收集產品信息。投資者可以通過查看融資主體的辦公環境、員工風貌、日常管理、項目景氣度、項目運管情況,向周邊居民、同業競爭者瞭解融資主體及其項目近況等,具體分析把握產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當然,收集產品信息僅僅是動態管理投資組合的基礎,更重要的是要深入理性解析所獲得的產品信息。尤其是投資者在解析信託公司披露的產品信息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披露的信息是否全面。很多信託公司在季度管理報告中披露的信息是極為籠統、概括的,甚至僅僅是列舉了融資主體的資產負債額、項目當前進度,對於融資主體的經營情況、現金流情況、項目所面臨的市場風險等則避而不談。在此情況下,投資者可致電或者前往產品發行公司,向經辦該項目的信託經理全面瞭解產品情況,並且可將獲得的信息與從網絡、外部機構、親自獲得的信息加以對比分析,從而發現問題。

(2) 披露的有關數據、信息等是否與產品發行時預測的相一致。任何投資都會存在風險,當融資主體經營情況、目標項目運管情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時,很有可能給信託產品帶來巨大風險。因此,投資者需將信託公司披露的信息與其發行時預測的情形進行比較,以便考察該信息內容的合理性、邏輯的妥當性,判斷項目是否存在風險。

(3) 投資者更需要關注的,是在融資主體或目標項目出現不利變化時,應向信託公司瞭解是否採取了或正在採取有效的補救、防範或管控措施。

比如融資主體因開發的項目過多而導致現金流可能短缺時,信託公司是否要求融資主體採取補救措施以解決該問題;最為關鍵的是,當目標項目的盈利預期或是開發進度難以達到產品發行時的預期目標時,要確定信託公司是否就產品到期時的還款來源做了全面安排。

(4) 結合宏觀經濟環境予以分析。有時單就項目分析項目是難以全面把握項目風險情況的,投資者還需要結合宏觀經濟環境解析產品信息,尤其是要結合與項目相關的行業情況、項目所在地的經濟運行狀況,甚至還包括目標項目競爭對手的運營情形等,進行詳盡比較、分析,從而判斷信託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合理性、列示措施的可行性等等。

信託異常情形的處置:溝通與產品轉讓

持有信託產品期間的全面管理,不僅僅是指及時獲取與解析產品信息,把握產品的風險狀況,更重要的是,當該產品的存續期限(比如有些產品就會設置一定的延長期)、預期收益率(比如某些浮動收益類產品)等難以符合投資組合所設置的投資目標時,則需對其進行調整。

信託產品現狀是變動不居的,當出現異常情形時,比如融資主體經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目標項目難以按預期進度推進、目標項目的盈利能力不能達到預期水平、還款來源出現短缺、抵押物價值發生重大減值等情況時,及時與產品推介方或產品發行方溝通就顯得尤為必要。投資者就此進行溝通時,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確定產品的存續期限

一旦信託產品發生不利情形,多數產品發行公司就會採用信託合同中延長信託計劃期限的條款,以便爭取更多時間處理相關問題。此時對於投資者而言,一方面可能打破其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情況,另一方面可能因為產品期限的延長而面臨更多不確定性風險。對此,投資者必須確定信託計劃的具體存續期限,以便根據自身的投資組合狀況,評估延長期內是否可以承受後續不同風險。

(2) 瞭解產品的預期收益水平

信託公司並無“剛性兌付”的法定義務,產品一旦出現異常情形,投資者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就無法按期收回。因此,產品出現不利情形時,投資者一是要向信託公司瞭解融資主體的具體經營情況是否有可能改善,且有何種改善措施,特別要注意其現金流安排是否足以覆蓋應付借款本息;二是關注目標項目的運營情況,比如對其開發進度、銷售前景等予以分析,從而判斷產品預期盈利水平。

總之,融資主體的經營情況及目標項目本身的盈利能力,是實現投資者預期收益的基礎保障,在詳細瞭解兩者情況後,投資者即可大致對產品的未來收益作出基本判斷,若產品的收益無法滿足投資組合設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者則可對其予以調整。

(3) 明確擔保措施的安全性

產品發生異常情況,多為融資主體或目標項目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於此情形,完全依靠融資主體自身經營所得或是項目營收償還信託計劃借款本息,確實比較困難。此時信託計劃設置的擔保措施就開始發揮保障投資者利益的替補功能。

為此,投資者需要了解擔保措施完整實現的可能性,特別是存在抵質押物的情形下,一是關注抵質押物的真實價值,看其是否出現減值情形,二是瞭解抵質押物變現是否存在政策或程序障礙,三是在處置抵質押物時是否有足夠的受讓方或出售市場。

異常情形下的產品信息情況溝通,不僅僅侷限於上述幾個方面,投資者還可以結合各類產品投資分析的特點,針對不同產品類型予以系統把握。當然,對於投資者而言,最為關鍵的是要綜合經過溝通所得到的信息,評估產品的期限收益安全性,從而結合自身投資組合的詳細情況對其作出妥當調整、處理。

但是,投資者需要明白,我國當前的信託產品流通機制並不健全,信託產品調整及處理方式實際上只有向第三方轉讓信託受益權這一種方式。

因此,鑑於信託產品的流通方式單一,一個理性的投資者在投資前不僅應當全面分析擬投產品,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資安全性,還應在持有信託產品期間關注產品動態,當其發生異常情形且無法繼續持有該產品時,需有效快速尋找到信託受益權的受讓方,以便及時優化自身的投資組合,控制投資風險

投資者向第三方轉讓信託受益權,一般有如下限制條件:①信託受益權的受讓人應當是符合《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②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③機構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一般來說,多數信託公司的信託合同均會規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與受讓人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①信託合同;②轉讓人與受讓人簽署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③轉讓人與受讓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或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④受讓人信託利益分配賬戶資料;⑤轉讓人與受讓人未按照上述約定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託人仍視原受益人為合同受益人,由此發生的經濟和法律糾紛與受託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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