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能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利用法律來為自己謀利。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久前就聽到一個消息,一員工在入職的時候,表示自己不想每個與多扣一筆社會保險費,願意簽署一份《自願放棄社會保險協議》,事後又反過來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為依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那麼問題來了,假設員工真的簽署了《自願放棄社會保險協議書》,那事後能否在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索要經濟補償金呢?我們一起來看一則非常典型的案例,相信看完你就明白了。

案例

2015年3月13日,孫曉梅入職惠州某化工廠擔任總績效管理員一職,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其每個月的工資為5500元,簽完勞動合同後,孫曉梅又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聲明書》。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之所以孫曉梅會簽署放棄社保聲明,主要還是因為她在入職的時候與公司協商過,由於一些個人的原因,她不要求公司為期繳納社會保險,並強調了這是她本人的真實意思,事後絕對不會反過來要求公司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年後,公司收到了孫曉梅發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起初公司以為孫曉梅是因為個人原因辭職也沒有想太多,批准了離職申請後便為其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孫曉梅事後竟然回去申請勞動仲裁。

原來孫曉梅辦理完離職手續後,便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理由是公司沒有替她繳納社會保險,所以她以《勞動合同法》38、46條為依據,被迫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判決結果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並沒有支持孫曉梅的訴求,對於仲裁委作出的裁決結果孫曉梅表示不服,選擇起訴至當地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之所以沒有幫孫曉梅繳納社會保險,是因為孫曉梅在入職的時候已經明確表示了不希望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意願,且雙方也簽署了《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聲明書》,承諾不會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責任。

孫曉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自己簽署這份聲明書的後果,由此可見公司沒有幫孫曉梅繳納社會保險,其實是遵循了員工的個人意願,雖然這份放棄社保聲明書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孫曉梅事後以公司不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孫曉梅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訴求不成立,發炎不予支持。

總結

其實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員工在已經簽署了《自願放棄社會保險聲明書》的情況下,是否還能反過來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要知道的是,因為社會保險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保障,而依法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一直以來都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所以不管員工怎麼和公司再怎麼進行約定都無效,員工有著隨時可以要求公司替其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

雖然《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幫勞動者繳納社保的話,勞動者能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但這裡面其實有一個大前提,必須是用人單位自主過錯的情況下才行。

所以啊,孫曉梅最終能做的,只是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而已,並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她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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