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劳动法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能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利用法律来为自己谋利。

劳动法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久前就听到一个消息,一员工在入职的时候,表示自己不想每个与多扣一笔社会保险费,愿意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事后又反过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依据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问题来了,假设员工真的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那事后能否在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非常典型的案例,相信看完你就明白了。

案例

2015年3月13日,孙晓梅入职惠州某化工厂担任总绩效管理员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其每个月的工资为5500元,签完劳动合同后,孙晓梅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书》。

劳动法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之所以孙晓梅会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主要还是因为她在入职的时候与公司协商过,由于一些个人的原因,她不要求公司为期缴纳社会保险,并强调了这是她本人的真实意思,事后绝对不会反过来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年后,公司收到了孙晓梅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起初公司以为孙晓梅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也没有想太多,批准了离职申请后便为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孙晓梅事后竟然回去申请劳动仲裁。

原来孙晓梅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便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公司没有替她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她以《劳动合同法》38、46条为依据,被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劳动法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孙晓梅的诉求,对于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结果孙晓梅表示不服,选择起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之所以没有帮孙晓梅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孙晓梅在入职的时候已经明确表示了不希望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愿,且双方也签署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书》,承诺不会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

孙晓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签署这份声明书的后果,由此可见公司没有帮孙晓梅缴纳社会保险,其实是遵循了员工的个人意愿,虽然这份放弃社保声明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孙晓梅事后以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孙晓梅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不成立,发炎不予支持。

总结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在已经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书》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反过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要知道的是,因为社会保险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而依法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直以来都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所以不管员工怎么和公司再怎么进行约定都无效,员工有着随时可以要求公司替其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

虽然《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帮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话,劳动者能够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这里面其实有一个大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自主过错的情况下才行。

所以啊,孙晓梅最终能做的,只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而已,并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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