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完善死刑複核程序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陳光中

  死刑複核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中針對死刑案件設置的特別審判程序,承載著準確懲治死刑犯罪、堅持司法公正的重任。死刑複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糾偏防錯的最後一環,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我國死刑複核程序改革幾經跌宕,其制度設計與運行機制曾受到質疑。因此,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完善死刑複核程序,切實發揮該程序功能是新時代法治建設的必然任務。

  關於死刑複核程序的性質,爭議有二,究竟是審判程序還是具有行政性的非審判程序?無論從立法角度還是制度功能看,死刑複核程序均屬於審判程序的範疇。對於死刑複核程序的改革模式選擇,應立足於其特別審判模式的定位,在現有框架中予以完善,穩中求進,而不宜採死刑案件三審終審制的改革設想。對於死刑複核律師辯護問題,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死刑複核程序實現了相當程度的訴訟化改革,但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未得切實保障。應加快實現刑事辯護法律援助在死刑複核程序中的全覆蓋,這對於達到人權保障國際標準、實現有效辯護、確保案件質量起到重要作用。關於死刑複核案件的證明標準,應該認識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主客觀相結合的表述,不能一概認為我國證明標準中缺乏主觀證明標準。另外,對於死刑案件證據必須堅持“唯一性”標準,這是落實人權保障、排除合理懷疑的核心要義,為達到“唯一性”證明,死刑複核程序未來的訴訟化改革還將面臨言詞證據的審理問題,即在必要情況下應允許被告人與證人、被害人對質,這也是直接言詞原則在死刑複核程序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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