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勞動法:社保是否屬於仲裁範圍?

  一、社保是否屬於仲裁範圍

  社保是否屬於仲裁範圍是要分情況而定的:

  1、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相關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如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報銷醫療費用或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該類案件既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也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3、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足而引起爭議的,也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

  勞動者對第二、三類社保爭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門舉報,通過行政手段處理。

勞動法:社保是否屬於仲裁範圍?

  二、仲裁範圍包括哪些

  仲裁一般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是發生之後,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自願的將糾紛提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而仲裁協議它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

  根據《仲裁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根據仲裁法第77條的規定,以下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一是勞動爭議;二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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