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法律最新規定: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金額遠比你想象的高!

我們的勞動者在工作中都是與我們的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就意味著雙方不能隨便結束勞動關係,如果解除就需要進行補償。但是,很多公司在執行的時候卻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或者變相的辭退員工,其實,這都是不合法的行為,員工這個時候需要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最新規定: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金額遠比你想象的高!

1、勞動者能得經濟補償金的三種情況

(1)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解除合同之後,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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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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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如果用人單位無辜辭退員工的,按照上述標準的兩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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