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3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5)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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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關於合同欺詐的案例並不鮮見,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股權本身也是民事行為之一,自然也應當受《合同法》規制,遵循欺詐行為認定的標準。

但由於股權轉讓的特殊性,其欺詐的認定又有區別於一般的買賣合同中的欺詐特殊之處。股權轉讓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轉讓價值的認定存在疑難,因為一般轉讓方與受讓方在接洽轉讓事宜時不僅僅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認股權問題,還要考慮到轉讓數量、股權價款的計算方式、價值計量依據、行業前景、公司運營狀況、財務狀況等系列因素,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轉讓協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5)

但是結合目前實務中發生的問題,股權轉讓欺詐中也存在諸如以下的問題:

五、股權轉讓協議撤銷後的處理方式。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故而如果股權轉讓協議被判處撤銷的情況下,按照規定轉讓方應當返還股權轉讓價款,同時受讓方不再是股權所有權的主體。那麼受讓方能否依據判決書主張工商登記部門撤銷已經變更的股東信息?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5)

筆者認為:受讓方不能依據法院的撤銷判決要求工商登記部門撤銷已經變更的股東信息。因為《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登記機關可直接撤銷登記的類型,一是登記機關違法作出的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行政許可。而法院的撤銷判決並不屬於兩種範圍之內,工商登記部門自然不能基於撤銷判決而主動撤銷變更的股東信息。

同時《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但需要注意此處的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原因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或撤銷時才可以申請撤銷變更登記,但此處討論的是股權轉讓協議,顯然,也不屬於法定事項範圍。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欺詐認定的問題(5)

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中的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的規定來看,此處的股權轉讓協議撤銷之後可以視為同一股權的二次轉讓。同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此時受讓方或者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撤銷之後有權要求公司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變更股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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