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上下游犯罪數罪併罰不宜適用緩刑

【案情】

2016年3月底,被告人陳某在未取得“立白”“汰漬”等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委託被告人楊某在p縣某塑業有限公司內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的洗衣粉包裝袋。2016年4月1日,p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查獲非法制造的印有“立白”和“汰漬”商標標識的洗衣粉包裝袋2.6萬件和2.8萬件,印有“立白”“汰漬”“碧浪”商標標識的洗衣粉包裝袋彩膜6.5萬件。以上犯罪事實被查實後,被告人陳某、楊某合謀決定指使王某頂替二人向公安機關投案承擔責任。由被告人楊某以某塑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王某簽訂虛假廠房租賃協議,並將該公司的運營情況及被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情況予以說明。2016年5月18日,王某到公安機關做虛假投案供述,意圖包庇陳某、楊某。陳某、楊某因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妨害作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八個月,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

【分歧】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陳某、楊某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和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後能否適用緩刑。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適用緩刑。第二種觀點認為不能適用緩刑。

【評析】

司法實踐中,數罪併罰能否適用緩刑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僅從單一犯罪適用條件上考慮,可能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但結合刑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四條規定,緩刑的適用主要應具備刑種條件、實質條件和排除條件,而上下游犯罪數罪併罰具有一定特殊性,對於該類型犯罪應綜合考慮數罪的邏輯關係及整體適用緩刑所形成的判決導向。為此,對於該案爭議,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上下游連續犯罪反映社會危害性較大。司法實踐中,犯罪情節主要考慮犯罪動機、主觀犯意是否過失、犯罪形態抑或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悔罪表現主要考慮是否自首、立功或主動退贓賠償等。

上下游犯罪因果聯繫反映主觀故意嚴重。本案中,上游犯罪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與下游犯罪妨害作證罪,構成事實上的因果聯繫,前罪客觀上致使被告人陳某、楊某逃避刑事責任繼而犯新罪。在該特定情形下,兩項犯罪行為之間構成充分不必要的聯繫。因此,從主觀要件和過錯程度上反映被告人陳某、楊某主觀故意嚴重,不具有悔罪表現,不符合緩刑適用法定條件。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楊某兩項犯罪行為如果割裂開考慮,很可能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但事實上卻形成不良社會導向,導致罪刑不相適應的現象。司法實踐中,刑罰的適用一定程度上也取決於犯罪態勢的發展變化,即在具體案件中是否適用緩刑亦要考慮犯罪行為之間的邏輯關係和判決的社會效果。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楊某依法不適用緩刑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作者單位: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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