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一家人合夥殺死親兒子,600村民聯名請願,稱這是“為民除害”

一家人合夥殺死親兒子,600村民聯名請願,稱這是“為民除害”

6月20日,廣西桂林市荔浦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個結果: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陳某茂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陳某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而很多人都知道,他們三人中,兩人是夫妻,一個是兒子,都是至親之人,而被殺之人卻是他們的另一個親生兒子、弟弟。

一家人合夥殺死親兒子,600村民聯名請願,稱這是“為民除害”

原因其實都是毒品惹的禍。被告人陳某茂、劉某菊的兒子,被告人陳某強的弟弟陳某福(外號“水生”,歿年37歲)吸食毒品成癮多年。長期以來向父母和親屬、村民索要錢財購買毒品,索要不成便謾罵、威脅、毆打甚至揚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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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旬,父親陳某茂在陳某強家中看電視,被害人陳某福回到陳某強家中謾罵並用手、鞋子毆打父親陳某茂,被告人劉某菊回到家中勸阻,亦遭到陳某福打罵。

陳某斌和陳某亮(均系陳某福的堂兄弟)前來勸架,亦遭到陳某福的毆打和威脅,後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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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強聞訊回到家中訓斥陳某福,陳某福揚言要殺死父母及陳某強全家,並撲咬陳某強的右臉部。

陳某茂、劉某菊見陳某福咬哥哥臉部,即用木棍、木板凳擊打陳某福頭部,哥哥陳某強將陳某福摔倒在屋前的臺階處用拳頭毆打陳某福的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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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撲在陳某福身上用拳頭毆打陳某福的頭面部,陳某茂和劉某菊繼續用木棍和板凳打擊陳某福的頭面部,後用木棍扼壓陳某福的脖頸處。

陳某強起身撥打“110”、“120”,陳某茂、劉某菊用木棍扼壓陳某福的脖頸處致其不動為止。爾後,三被告人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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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經鑑定,被害人陳某福系顱腦損傷死亡。而案發後,事發

村村民委員會及600餘名村民自願聯名請願,認為三被告人為人忠厚老實,殺死吸毒親屬陳某福是不得已而為之,是為民除害。請求法院對三人從輕處罰。

荔浦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菊、陳某茂、陳某強採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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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菊、陳某茂、陳某強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害人陳某福吸食毒品多年,為此經常向父母及親屬、村民索要錢財購買毒品,橫行鄉里,動輒對人威脅、打罵,三被告人及親屬深受其害。

案發當晚又因索要錢財不成進而辱罵毆打父母、兄長,甚至揚言殺害親屬。其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嚴重破壞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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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被害人陳某福對案發的起因具有嚴重過錯,但三被告人因此採取極端手段殺害被害人來解決問題亦觸犯了法律規定,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被告人系因不堪忍受長期遭受被害人陳某福的家庭暴力,為尋求解脫出於義憤實施了犯罪行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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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應當對三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菊系故意殺人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者,其犯意堅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陳某茂、陳某強與被告人劉某菊共同致死被害人,但其犯罪情節較輕,可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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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被告人陳某茂、陳某強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荔浦縣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陳某茂、陳某強宣告緩刑。荔浦法院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遂作出文章開頭的判決。(來源:桂林市荔浦法院。版權作品,請勿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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