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特殊工種檔案丟了,你還要我怎樣 要怎樣,提前退休無法辦理

付某於1981年1月23日經招工進入某崗井工作,1988年11月22日辭職後在另一礦井工作至93年。

特殊工種檔案丟了,你還要我怎樣 要怎樣,提前退休無法辦理

2016年7月付某申請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市人社局以付某檔案丟失,原始檔案中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間無材料記載,不符合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為由未與審批。

付某主張其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從事井下工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市人社局按規定批准付某退休。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市人社局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特殊工種退休審批的法定職權,行政機關應對其主張承擔證明責任,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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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僅以原告檔案丟失,原始檔案中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間無材料記載,沒有對付某在此期間的工種等進行調查,就徑行認定付某不符合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屬於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之規定,判決被告市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付某的退休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理由:1、本案中行政審批行為於法有據,因付某檔案丟失,原始檔案中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間無從事特殊工種材料記載。

經審核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未予審批,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特殊工種檔案丟了,你還要我怎樣 要怎樣,提前退休無法辦理

行政機關對於職工檔案管理不具有法定義務,被上訴人檔案丟失與行政機關無關,且上訴人已對被上訴人有關從事特殊工種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無果。

一審法院將檔案丟失責任歸咎於上訴人,其認定事實不清,確認責任不明。

2、被上訴人訴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付某1981年1月於礦井參加工作(依據由市檔案館提供的《城鎮集體所有制職工登記名單》),其原始檔案中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間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無材料記載。

被上訴人付某主張其1981年1月至1988年10月期間從事井下工作,無事實依據。

3、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其判決不當。

職工檔案管理是用人單位職責,用人單位負責收集、鑑別、整理、保管職工檔案,其責任在於企業,與上訴人無關。

特殊工種檔案丟了,你還要我怎樣 要怎樣,提前退休無法辦理

對於職工檔案丟失的,按照《關於印發遼寧省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補充意見的通知》(遼檔發[2005]9號)相關規定,應補辦職工檔案。

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檔案丟失的,補辦檔案要件齊全的,依法辦理退休,無法補辦檔案或補辦檔案要件不齊全仍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的,影響職工不能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由職工單位或主管部門解決和落實相關待遇。

行政審批行為必須依法行政,不存在自由裁量,故一審法院判決不當。

付某二審辯稱

檔案丟失的責任是國家行為,人社局代表國家行使權力,責任應該在人社局。退休審批應以事實為依據,付某確實在井下工作年限已經達到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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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遼老轉字【1999】8號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屬特殊工種退休的,必須本人檔案有可靠且充分的資料記載,否則,一律不予批准其退休。

一審判決作出後,本案上訴人已到兩相關單位調查過,二公司共同出具證明證實檔案無法查找,被上訴人的單位也已破產,故再判決要求上訴人履行法定職責已無法律依據,且被上訴人的檔案無處查找並非上訴人的責任,原審判決錯誤。

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付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看完案例,腦海裡便盤旋著那句歌詞“你還要我怎樣 要怎樣”。都盡力了,都沒有過錯了,但結局就是這樣。

特殊工種檔案丟了,你還要我怎樣 要怎樣,提前退休無法辦理

所以我在昨天的案例中講述,包某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雖然延誤了一年,但好歹找到了原始的工資表,最終被認定了。雖然最終沒賠償到,但也提早四年。但本案已經無可奈何了。

從讀者的留言中,我們也體會到,碰到這樣的事,辦理起來是難上加難,過去的確有在檔案中弄虛作假的,但也一定有由於單位檔案管理不善,導致員工不能享受權益的。單位破產了,也只能由員工默默承受了。只是希望,擦汗的手,不再擦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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