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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醫療衛生行業的您
是否正在為註冊登記手續忙的焦頭爛額 ,
需要哪些部門審批 ?審批流程是什麼?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有哪些容易忽視的關鍵點?
護士執業註冊申辦程序
申 辦 範 圍
1.申辦護士執業證書:凡在棗莊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部隊或武警除外)從事護士執業的人員,均應向棗莊市衛計委申辦護士執業證書。
2.申辦護士執業註冊: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在棗莊市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護士,應向棗莊市衛計委申辦註冊。
須 提 交 材 料
1.申辦護士執業證書:山東省護士執業資格申請表;國家認可的中專以上護士專業學歷證書;參加全國統一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證明(成績單);二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證明;身份證。
2.申辦護士執業註冊: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身份證;工作單位證明。
申請再次註冊者,還應提交每年平均達25學分以上的繼續醫學教育證明和年終業務技術考核合格證明。
申 辦 程 序
申辦護士執業證書:首先個人先進行個人電子化註冊,向區衛計局局提交申請和有關材料,由區衛計局初審後報市衛計委。對審核合格者發證,不合格者通知區衛計局。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承 辦 科 室
醫政科 諮詢電話:7707086
醫療機構設置和職業登記申辦程序
申 辦 範 圍
凡在嶧城區行政區域設置10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以及不設床位醫療機構,由區衛計局審批,並報棗莊市衛計委備案。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先報材料至區行政審批大廳,經現場驗收合格後區衛計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須提交以下資料
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選址報告、可性研究報告,《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復件;《護士執業證書》原件、複印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等。
2
申請執業登記須提交如下材料
《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醫療機構用房產證明或者使用證明;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醫療機構規章制度;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複印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表;醫療機構主要儀器設備名錄清單;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櫃)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和有關資格證、執業證書複印件,以及儀器設備名錄清單;有病員食堂的須提交《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工作人員健康證。
申 辦 程 序
01
設置醫療機構
由籌建單位或籌建負責人,向區衛計局提出申請。我局從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批准設置並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
2
申請執業登記
我局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核實和現場驗收。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予以登記併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書面告知;
3
申請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填報《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同時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4
校 驗
醫療機構在校驗期滿前3個月,持《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和醫療機構評審合格證書,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區衛計局自收到醫療機構申請校驗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對未通過校驗的醫療機構,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過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依 據
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承 辦 科 室
醫政科、中醫科 諮詢電話:7707086
申 辦 範 圍
嶧城區行政區域內經我局審批登記、註冊發證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衛生部規定的不予註冊人員除外),均可申請醫師執業註冊。
提 交 材 料
1.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新版);
2.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照片兩張;
4.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5.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6.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擬聘用證明;
7.《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有 關 問 題
1.重新申請註冊的,除提交前款2-6項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
2.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者,重新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中接受3-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申 辦 程 序
1執業註冊
個人先進行電子化註冊,後將材料報區行政審批大廳,我局自收到註冊申請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併發給《醫師執業證書》;不符合註冊條件的,自收到申請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註銷執業註冊
依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規定的應予註銷註冊的執業醫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在30日內報告我局,辦理註銷註冊手續。
3變更執業註冊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提交有關材料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我局在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變更的,在接到申請書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在未完成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依 據
承 辦 科 室
醫政科、中醫科 諮詢電話:770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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