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新田: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新田: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3月25日,新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樂某軍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樂某軍犯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樂某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樂國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間,樂某軍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新田縣城實施逞強耍橫,滋擾、恐嚇、毆打他人;發洩情緒,任意砸毀他人財物;無事生非,威脅索要他人錢財等違法行為。樂某軍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

另查明,2016年9月26日9時許,樂某旺糾集樂某軍、樂國某等人,對肖某某停放在某工地用於阻工的湘MXXXXX車輛進行打砸,並將該車掀翻,造成車輛被損壞。經價格認證,車輛被毀損的價值為10 700元。2017年3月29日,雙方達成刑事和解,賠償了肖某某車輛損失費40 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樂某軍夥同他人或獨自藉故無理取鬧,達4次之多,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共計1900元,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樂某旺指示被告人樂國某、樂某軍等人,故意非法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綜合考慮樂某軍、樂某旺、樂國某在組織、實施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現、是否有前科、是否繫累犯等情況,新田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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