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儿在外,侄女照顾后半生。一张协议,让孩子安心,让老人安享晚年

儿在外,侄女照顾后半生。一张协议,让孩子安心,让老人安享晚年

【1】 比遗嘱还有保障的协议

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是王奶奶的故事。

王奶奶是个大学教授,今年已经76 岁了。她早年丧偶,但性格外向又独立,一个人把俩孩子拉扯大。可能是遗传了母亲大学教授的头脑,兄弟俩都特别争气,长大后在海外留学。学成之后就在国外定居下来了。

独居的王奶奶生活倒是丰富多彩,退休之后也没闲着,一直在社区的老年大学里教街坊邻居们写字画画。大家也特别喜欢王奶奶,谁见了她都要尊称一声“王教授好。”可这岁数刚过了七十,王奶奶就明显感觉到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总是小毛病不断。

这时候,正好她一个远房表妹的孩子小娟来城里找工作,就在王奶奶家住下了,工作之余也一直照顾王奶奶衣食起居。王奶奶的两个儿子在国外,虽然看母亲身体不好也着急,但实在“远水解不了近渴”,看到小娟把母亲照顾这么好,也放心了。一转眼六七年过去了,街坊邻居们都知道王奶奶多了个贴心的“女儿”,这“母女俩”感情真的不错。

孩子们一直想把母亲接过去,但是老人不愿意,不习惯在外的生活,对自己家有着深深的眷恋。

那天,王奶奶过来找我帮忙,大致意思就是自己的俩儿子都生活在海外,生活条件也不错,就让他们安心,继续过自己的小日子就好。现在每天有小娟的照顾,生活过的很舒心,希望她能一直陪着王奶奶直到过世,然后把自己现在住的房子给她,以表示感谢之情。

而且王奶奶征求过两个儿子的想法,孩子们也支持,母亲一个人现在“空巢”,一个人生活确实很难。有了人照顾,理应给予回报。王奶奶也问过小娟,小娟没有任何想要财产的意思,但非常乐意照护王奶奶。

王奶奶问到:“这种情况,是不是用遗嘱就可以解决?”

我听了王奶奶的想法,给她建议说:“您这种情况啊,签个遗赠扶养协议更有保障!”

儿在外,侄女照顾后半生。一张协议,让孩子安心,让老人安享晚年

【2】 什么叫“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用王奶奶的情况来解释,就是王奶奶(作为遗赠人)和小娟(作为扶养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由小娟负责赡养王奶奶,在小娟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条件下,王奶奶在百年后将她指定的财产给到小娟。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各种继承方式中效力最高的,也就是说,即使存在遗嘱相抵触的情况,也是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的。

所以从定义来看,对于王奶奶和小娟来说,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最好方式。既能保证王奶奶能终身享受小娟的贴心照顾;同时,也能保证小娟获得自己应得的回报。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比遗嘱单方面给予更公平、更有保障。

【3】 如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拟定协议。既然遗赠扶养协议注重“权利”与“义务”对等,那么在拟定协议的过程就必须把两者说明清楚。

(1) 小娟必须履行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补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身后事务等。

  • 如果是金钱方面的,比如每个月需要给经济补助数额,或生活、医疗方面开支的平摊方式等,都必须明确。
  • 如果是事务方面的,比如做饭、打扫、探望等事情,尽量做到次数可量化,有标准可衡量。

(2) 王奶奶想要赠与的财产。

如果是房产,就要注明房产凭证编号、房产地址、想要赠与的份额等信息。值得提醒的是,想要赠与的财产最好是遗赠人(也就是王奶奶)可以独立处置的资产。假如,王奶奶现在住的房子,仍然是她与过世的老伴共同共有的房产,那么就不能作为赠与的财产。

另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协议本身“无效”:

  • 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双方都同意的,也要在可评估的范围内做到尽可能的公平对等,以防未来出现道德风险。社会上曾经发生过与保姆“小三”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因为违反道德,在事后判定无效的。
  • 婚姻法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不能豁免子女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协议中如果提及类似“我不需要(某个)子女赡养”的条款,可能协议本身会因为违法法律而无效。

第二,签订协议。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意识清楚;且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没有受到欺骗或胁迫。为了留下足够的证据,最好有以下做法:

  • 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全程录像。这种情况下,见证人也需要在协议中签名。
  • 如果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不是很充足,仍然担心有效性的话,可以再把协议公证一下。

第三,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协议一旦签署后,立即生效。如果之后需要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也必须经过王奶奶和小娟双方同意,否则无法更改协议。除非以下情况:

(1) 如果小娟不按照协议的要求对王奶奶进行照顾,王奶奶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小娟就没有受遗赠的权利,她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也无法退回。

(2) 如果王奶奶不履行协议的,那小娟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这主要指王奶奶把协议中要给小娟的财产提前卖了,不过必须把小娟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还给她,作为补偿。

(3) 如果小娟出了意外,早于王奶奶去世。那在征得王奶奶同意后,可以解除协议或另行安排。

第四,房产的继承与过户。未来,小娟尽心尽力地赡养老人,把王奶奶送走后。小娟应该及时把遗赠扶养协议的事情告知王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并尽快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处除了审核常规材料外,还会审核小娟作为扶养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义务。在确认无误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小娟凭继承权公证书即可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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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遗赠扶养协议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为保障双方的利益,还有两点建议。

(1)引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第三方监督人可以是机构,比如居委会、街道办或专业的监督评估机构。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个人,比如街坊、邻居、老同事等。监督方可以通过不定期走访的方式,对小娟的照顾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如果未来产生纠纷,监督人所提供的物证、证言都会成为有力证据,供判决机关参考。

(2)将遗赠扶养协议中赠与的房产进行预登记手续。就像前文写的,如果王奶奶提前把要赠给小娟的房子卖了,那么小娟虽然能收到一定的补偿,但中止协议对双方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的协议,为保证将来实现物权,按照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将房产办理预登记之后,房屋的产权仍然是王奶奶的,但如果要卖房子了,就必须征得小娟同意,相当于把房子抵押在第三方部门,让双方都能放心。

【5】 结语

这些年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空巢、孤寡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日益凸显。而用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成为一个主流选择。但还是提醒各位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会因为签订协议而豁免这些法定义务。

“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出门闯荡并没有错,但也要尽能力多关心、照顾自己的父母,哪怕一个越洋电话,一声嘘寒问暖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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