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女童被狗咬死50萬私了:家屬為何不能硬起來?

如果社會力量能夠支撐起家屬的損失,那麼家屬自然就可以像部分網友期待的那樣“硬起來”,用法律武器給不負責任的狗主人一個狠狠的教訓。


特約作者 | 與歸

11月21日,河北保定9歲女孩在上學路上遭兩隻牧羊犬咬死。事後,主人表示不知道狗從家中跑出。但根據當地村民的說法,牧羊犬主人平時都將狗拴在家裡,事發當天應該是出門遛狗但沒有拴繩。

據瞭解,事發後兩條牧羊犬已被相關部門帶走,此案已經交由當地刑警隊負責。26日,有媒體記者實地探訪並採訪得知,女孩家屬與牧羊犬主人以50萬元私了。

50萬元私了之外,刑事問題尚存

犬隻咬死人案件,當然不是第一次發生。2013年5月27日,貴州遵義市的周某因管理不善,導致其飼養在苗圃內的兩隻杜高犬逃脫,並將在附近晨練的陳某國咬傷,進而導致其失血過量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事後,該事件成為刑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法院最後審理認定,周某對兩隻杜高犬負有看管不利的責任,已觸犯刑法,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針對保定這次案例的具體案情,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謝振華律師分析稱:飼養人即使不知道犬隻已脫離管理,實際上也屬於沒有盡充分的管理義務。因此,不論飼養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面臨最高7年的刑罰。

所以,“過失致人死亡”作為公訴案件。並不是女孩家屬說“事情解決了”,問題就真的完全解決了。警方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實際情況、掌握證據,檢察機關要根據涉嫌的違反犯罪情節確定公訴與否,如果公訴,就會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女童被狗咬死50萬私了:家屬為何不能硬起來?

涉事犬隻主人家院外的鐵籠,引自新京報

雖然,過失致人死亡也有著“不起訴”的例子,但是具體到保定這起案例,公訴的理由有很多,比如直接造成了女童死亡、牧羊犬出現在了學生上學路上、狗主人對牧羊犬管理不善(狗從家裡跑出)等等。而可以酌情的地方,無外乎積極賠償的態度和家屬表現出的諒解。但在已成輿論焦點的情況下,養犬人能否因為所謂“50萬元私了”就逃脫公訴乃至刑罰,並不看好。

此外,如果是犬隻飼養者在未提供充分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主動將烈性犬隻帶至公共場所後致人受傷,還有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類情節的性質就更加嚴重,刑責就更加難以逃脫。

“家屬還能怎麼辦”與“這也配稱家屬”的輿論糾葛

在“50萬元私了”的信息傳出後,網上輿論儼然有分裂站隊之勢。有些網友認為,給50萬元和解,是家屬以女童的命換錢,“不配稱為家屬”;而另一些網友則認為,女孩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家屬還能怎麼辦?”

其實,在對當事家庭,以及當地民情缺乏足夠了解前,對家屬惡意或善意的揣測都很難充分。

生命是無法用數字來衡量,對於家屬的選擇,也不能僅僅用接受“金錢和解”來評判。或許在他們看來,相比對狗主人處以刑罰,金錢補償更利於己方。我們不能代替家屬去做價值判斷,甚至去要求他們該選擇什麼。我們沒這個資格,也無必要。

不過,類似事件處理的正確方向應是明晰的——刑罰作為體現法律威懾性的最重要手段,最重要體現為其“不可避免性”,即只要違法犯罪就必定得到懲罰。這對於避免後續的類似悲劇,起著必不可少的警示作用。若任意允許私了,法律的威嚴必將受到嚴重削弱。

至於說,一個普通家庭若不和解就會“人財兩空”,沒必要因為一次意外的“過失”就與養狗人死磕,導致整個家庭陷入更為困難的境地,確實並非毫無道理。但這個社會完全應該嘗試尋求“民事和解”以外的道路——比如,是否可以有來自政府的保障、社會的救濟,補上這個被惡犬咬去的缺口,而不是僅僅依靠狗主人的錢財來填補?

如果社會力量能夠支撐起家屬的損失,那麼家屬自然就可以像部分網友期待的那樣“硬起來”,用法律武器給不負責任的狗主人一個狠狠的教訓。

女童被狗咬死50萬私了:家屬為何不能硬起來?

保定這起事件,已經受到了輿論的極大關注,必然讓當地政府、司法機關不得不重視,案情的進展會受到輿論的極大審視,對當事家庭的救濟也許也並不值得擔憂。但我們依然應該追求一套自行的、必然的、完善的救濟制度,當類似傷害發生時,它就會主動起作用,給予受害者及其家屬積極的救濟,使得受害者的家屬不必屈服於“民事和解”而放棄對正義的聲張。

在全國範圍內,讓規範養狗成為一個嚴肅話題

除此之外,當我們追根溯源,去質問怎麼遏制類似的惡性事件再發生時,我們依然還是會看到那個答案:管狗還需養狗人。

因此,最終的解決方案和矛頭,還是應指向問題的源頭,而不是具體個案的處理,更不是家屬。之所以出現悲劇,源於養狗本身存在很大的制度規範和管理問題,尤其是在小城鎮和鄉村。

在這方面,一些國外經驗或許可以借鑑。法制日報的駐華盛頓記者,早在2006年就發過一篇介紹美國人養狗制度的報道。報道提到,美國人養狗先要研讀法律,諸如《惡犬法案》《妨礙公共利益法》《聯邦動物保護法》等。

按照《惡犬法案》的要求,狗主必須在庭院明顯處豎立標牌,提醒過往行人注意;在公共場所,主人必須每時每刻都要為其戴上約束皮帶和防止咬人的口套,而且任何時候都不要散養。

女童被狗咬死50萬私了:家屬為何不能硬起來?

在惡犬傷人的處理上,美國一些州的法律規定,只要禁止飼養的烈性狗咬了人,狗主人就要承擔刑責,具體的刑事罪名有:擁有危險狗罪、飼養兇猛動物致人死亡罪等。如2002年2月,美國威斯康星州一位10歲女孩與6條羅特維爾牧犬玩耍時被咬死,狗主人便被控飼養兇猛動物致人死亡罪。

英國的《危險犬類法案》更為嚴厲。它明確規定,若惡犬傷人,狗主人將面臨的最高刑罰從兩年有期徒刑增至5年;若惡犬傷人致死,狗主人將面臨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

近些年,在我國都市社區不時發生惡犬傷人事件,隨即有了諸如“遛狗必須栓繩”“對遛狗進行限時”等探討,不少城市和社區也已經出臺了相關管理細則。但在眾多的三四線城市,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很多狗還處於散養狀態,那些趨向文明養狗的討論,還未照拂到這些地方。

因此,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讓規範養狗成為一個嚴肅話題、法律意義上的話題。而輿論場的終極價值指向,就是要通過具體的事,比如這次事件,解決普遍的社會問題。就像打疫苗一樣,應通過制度及其普及的方式,把規則和義務,提前注射到養狗人的意識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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