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申訴的,哪些情形下法院應當決定重新審判?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申訴的審查期限是多久?審查後如何處理?
一、審查期限
(一)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未立案的申訴案件
不適用《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規定,無具體時間規定。
(三)應當立案的申訴案件
《刑訴法解釋》未明確規定,可理解為:
1.符合法定的申訴主體條件;
2.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訴材料;
3.符合《解釋》規定的審查法院級別要求;
4.此前未經審查法院立案進行審過的案件。
二、對刑事申訴審查後的處理
(一)對於立案審查的申訴案的處理
符合重新審判條件的,作出重新審判的決定;
不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不願撤回申訴仍然堅持的,以書面通知駁回其申訴。
(二)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三)申訴人的申訴經終審法院的上級法院駁回後是否還可以申訴?
1.一般不予受理
《再審立案意見》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2.特殊情況除外
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四)最高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案件
《再審立案意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
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案件的複查流程?
1.受理:
(1)申訴人è向控告檢察部門è提出申訴è遞交材料è七日內處理è屬於本院管轄è符合受理條件è移送相關部門辦理
(2)同上è七日內處理è屬於檢院管轄不屬於本院管轄è告知或移送
(3)同上è七日內處理è不屬於檢院管轄è告知向有關機關反映
2.立案:
(1)符合受理條件è指定承辦人員審查è符合立案複查條件è製作提請立案複查報告è提出立案複查意見è符合第18條的條件的è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è立案複查
(2)符合受理條件è指定承辦人員審查è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è審查結案意見或刑事申訴審查報告
3.複查:
(1)被害人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è七日內申訴è上一級檢院申檢部門è立案複查
(2)被害人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è七日後申訴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院申檢部門è決定是否立案複查
(3)被不起訴人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è七日內申訴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院申檢部門è立案複查
(4)被不起訴人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è七日後申訴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院申檢部門è決定是否立案複查
全面審查申訴材料,3個月內辦結,重大、疑難、複雜六個月。
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的管轄主體
1.刑事申訴檢察部門
對於控告檢察部門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沒有分設的檢察機關來說,這裡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指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或其他實際承擔刑事申訴檢察職責的相關部門。
2. 監所檢察部門
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的管轄此類申訴案件不區分刑事裁判是否執行完畢,也不區分是被害人還是被告人提出的,統一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
但另有規定的除外,“另有規定”即指根據《刑訴規則》第593條第4款以及本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3.死刑複核檢察部門
對於死刑複核期間提出的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申訴的管轄問題。根據法律的規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方能生效,因此,死刑複核期間該判決尚未生效,這期間提出的申訴不屬於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根據《刑訴規則》第608條的規定,應由死刑複核檢察部門管轄。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哪些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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