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對法院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咋辦?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不服的,依法是不能提出上訴的;但是,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注:只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該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經審查,認為保全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複議申請;認為保全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保全裁定。

如果利害關係人(例如認為自己並非當事人,但自己的財產卻被保全了)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沒有時間的限制。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複議,還是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保全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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