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GD
傳統觀念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還有父債子還。
但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要共同承擔。
2、根據《繼承法》第33條: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看清楚了,欠銀行錢的,以遺產來償還,欠款超過遺產價值的,超出部分不用還,繼承人自願還的除外。
比如欠款150萬,但遺產只值100萬,那就只能還100萬,超出的50萬繼承人是不用還的,除非自願還。
還有我們通常認為的“家人”包括父母、兄妹、配偶、子女等。
但法律的界定,不是所有的家人都有權繼承遺產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還要分清楚欠銀行的是什麼錢。
常見的有幾種:
1、信用貸款。
比如信用卡。
結婚期間欠的款,配偶有償還義務。
沒結婚的,以遺產償還。
2、房貸。
房貸是以房子作為抵押的。
有些人房貸會增加了父母作為保證人。
那人去世後,如果配偶或父母繼續還月供的錢,那就沒事,如果不還或沒能力還,那銀行會通過法律途徑拍賣房子,拍賣所得先還了房貸,多出來的給繼承人,不過這裡要注意的是,拍賣是法院拍賣的,拍賣所得款項是先給法院的,法院再分別給銀行和繼承人。
還有很多人討論的人死後存款如何取的問題。
存款,是遺產的一部分,由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帶齊死亡證,公證書等法律文件可以取出,不見了卡的,不知道密碼的,都可以取出。
注意,先取得法律文件,對,公證書要收錢的,對,只能繼承人去取,對,其他人不行。
銀行要追回貸款也是要通過法律途徑,拍賣房子前也要取得判決書等法律文件,沒有法律文件無論請什麼記者上什麼新聞都沒用,去法院起訴也是要訴訟費的,還有銀行請律師的費用遠比那份公證書要多錢。
所以,無論是銀行要追回貸款,還是繼承人要取回存款,都通過法律途徑,沒有法律文件大家都不能瞎扯,期間產生的費用也是各自承擔。
我是90後行長,歡迎關注我,帶你起進銀行的“內幕”。
90皮沙發
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就要看具體情況定了。首先,這裡的家人指的究竟是父母、妻子、孩子、兄弟、姐妹呢?其次是去世一方的財產是否有家人去繼承呢?
法定繼承遺產的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利都是平等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夫的繼父母。
如果家人指的是配偶
如果是在配偶關係續存期間,夫妻雙方某一方向銀行借了錢,而這個錢是使用在家庭生活中的,那麼這個錢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借錢一方離開去世了,另一方也是有義務償還的。
例如:
但是如果這筆錢沒有用於夫妻雙方共同使用,而且死者配偶也能證明這筆錢自己不知情。這筆錢也完全用在與自己無關的地方,這筆錢就算是在雙方婚姻期間借的,也不當作夫妻共同債務,相應的也不用承擔還款義務。
例如:
不過從情理上來講,一家的頂樑柱垮了,還要背上一身債務,感覺好像很殘忍!!!
如果家人指的是子女
除了夫妻婚姻關係外,子女是不做為共同債務人的。所以子女是沒有義務償還債務的。但是又一種例外就是子女作為債務人或者貸款時明確作為共同債務承擔人,這種情況是需要子女償還的。
如果家人指的是父母
和上方一樣,子女如果是債務人,如果沒有明確是共同債務或者債務擔保,父母也不作為債務人,相應的也沒有償還義務。
還有一種情況是:是否繼承財產來決定還款
如果去世方留下遺產,繼承人想要繼承財產的話,就必須要承擔他生前欠下的債務。
可以參考《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大同那點事兒
這不能一概而論。大的方向是誰繼承了財產誰就需要幫借款人還錢,如果沒有繼承則不需要還錢,但是具體情況還得具體分析,還需要考慮借款人是跟他單身,貸款的種類,是否有抵押物等等。
- 如果借款人是單身,沒有配偶,那麼由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承擔債務。打個比方,A欠了銀行100萬,不幸過世。A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兒子繼承了A的全部財產,女兒沒有繼承,那麼這100萬就需要兒子來全部償還。但是,如果兒子繼承的全部財產只價值50萬,那麼他只需要還銀行50萬就可以了。
- 如果借款人已婚有配偶,那麼首先需要界定這筆錢是不是夫妻共同負債。如果是共同負債,配偶需要全部償還;如果不是共同負債,那麼也跟上面一樣,由繼承人來還。我們國家據婚姻法規定,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但是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算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而根據2018年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將由配偶一方聲明他們婚姻內日常開銷是多少,由法官來裁決。如果超出範圍,銀行還堅持屬於夫妻共同負債,將由銀行方面舉證。
信用卡欠款與信用貸一般金額比較小,並且沒有抵押,所以一般如果真的碰到借款人死亡,銀行大多數都會按照壞賬處理,不再追討。畢竟訴訟成本很高,即使勝訴了執行起來也很困難,但是有可能會打電話“恐嚇”一下借款人的家屬。
如果是房貸和抵押貸,由於有抵押物在,所以處理起來就比較容易了。這些銀行都會對抵押物進行拍賣,償還貸款,剩下的部分給到繼承人,不足的話由繼承人補足。當然,繼承人也可以選擇繼續按照原有貸款合同繼續還款,而不拍賣房產或抵押物。
當然,現在都流行在貸款的同時購買一份人身意外險,如果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死亡了,難麼保險公司就會賠償,用於償還貸款,剩餘部分會給到繼承人。
最後總結一下。借款人死亡,如果有配偶的,要區分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沒有配偶的,由繼承人來償還。當然,繼承人可以選擇不繼承財產,這樣也就不需要償還債務了。
歡迎大家關注我,“銀行二三事”,帶你走進銀行人的世界!
銀行二三事
一個人欠了銀行的錢,欠銀行的錢幾乎沒有白欠的,比如貸款是有房屋抵押的,否則可能無法從銀行借出錢來,我們假設這個前提,那麼,一個人欠銀行的錢,他去世了,是需要還的。誰來還?
第一個是拿抵押物來還,只要沒有大的經濟危機,抵押物的價值都是遠遠大於貸款的價值的,也就是說,銀行拍賣抵押物,得到的錢完全可以還的上欠款。
第二個繼承人還,如果借款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話,這是一個前提條件,第二個前提條件是如果借款人還有財產,這個財產價值超過欠款,第三繼承人願意繼承遺產,那麼這個欠款,由繼承人來還。這對於繼承人也是合適的。
第三是,如果家人不想繼承死者遺產,那麼繼承人就不用還欠款了。由死者的遺產來還,夠不夠就那麼多了,銀行虧不虧就那麼回事了。如果死者什麼財產都沒有,那就是銀行倒黴了,家人不用還。
我們經常看到老父親打工為兒或者兒子為爹還債的感人故事,其實,這都是不懂法的記者寫出來的,如果懂得繼承法的記者是不會這麼寫新聞的,你繼承遺產了,當然要還債,你要是不還,打官司人家告你,你也要還的,有時候,我們的感動,真的不要太廉價。
韓東言
不一定。應當分兩種情形進行討論:
(1)如果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其中一方死亡,則另一方需要繼續償還對銀行的欠款。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如果欠銀行的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配偶有義務繼續償還債務。
(2)如果並非是夫妻關係,本人去世,家人只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進行還債。
一般而言,債具有相對性,只能約束債權人和債務人,不能將效力及於第三人。因此,本人欠銀行的錢,一般不會要求第三人來償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如果家人繼承了本人的遺產,則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銀行的債務;如果家人沒有繼承本人的遺產,則不負償還責任。
在趙甲等訴楊某某等法定繼承案中,法院認為,公民死亡時,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依法享有對死者個人財產的繼承權,對公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被告楊某某所欠董某某1800元債務發生在楊某某、高某某婚後與趙某某共同生活期間,該債務為楊某某、高某某、趙某某三人共同生活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趙某某應負擔其中600元債務,並且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趙某現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應分擔的債務份額由其母楊某某負擔。
因此,法院判定趙某某生前與楊某某夫婦共同生活期間欠董某某的借款中的600元分別由原告趙甲、原告趙丙、原告趙丁各負擔12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240元。
邏格斯
關於這個問題就涉及到這筆貸款借出來的,活著的一方是否是知悉這筆貸款的用途的,這裡以夫妻雙方舉例:
知悉的情況(做擔保)
如果這筆貸款是夫妻雙方共同去貸出來,用於經營週轉或者是房貸的,就是說夫妻雙方都知道自己貸款的用途,那麼在這筆貸款當中,銀行的審批意見肯定是有一個條件,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做擔保,其中一個人是做這筆貸款的借款人,另外一個是做擔保人,這時候其中一方去世了,另外一方作為擔保人,還是要履行擔保的的義務,可能會把擔保人作為主借人,繼續償還該筆貸款。
同樣的,對於其他的家人也是一樣,銀行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裡面有約定,誰是做擔保人誰是主借人,如果借款人已經去世了,擔保人他還是有義務履行擔保的義務的。
不知悉的情況(未做擔保)
如果這筆貸款是其中一方貸出來,而另外一方不知道的情況,同時也沒有提供任何做擔保的話,那麼如果這筆貸款借款人突然去世的話,另外的一方就是雖然是家人,但是他沒有做擔保,沒有義務替他償債,因為夫妻的一方,他根本就是不知道這筆貸款貸出來,去了哪裡,又來做了什麼,就是說這不算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取得的資產,應該也不會算是夫妻共有的資產,那麼這個時候活著的一方就沒有義務替他償還債務,因為根本就沒有做一個擔保,沒有這個擔保方面的義務,但是按照道德上來講,也是應該償還該筆貸款,代償該筆貸款。但是如果另外一方沒有能力,或者是拒還的話,銀行也是沒有法律依據要求活著一方繼續償還貸款的,只能是拍賣借款人擁有的資產,用於償還貸款,這就是為什麼銀行做貸款一定要要求有擔保人,是把直系親屬或者是家人做一個擔保,同時另外一方面需要提供抵押物,就是以防出現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出現不行的時候,可以以擔保物進行歸還銀行的貸款。
關注銀行小狗,帶你揭秘更多銀行內幕。
銀行小狗
我們經常可以在影視作品裡看到至親去世去世後子女代為還債的劇情。那麼在現實生活中一個人欠了銀行的錢,去世之後家人必須還錢嗎?
其實,這裡面是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的。第一種是正常的貸款。因為銀行在借錢給個人之前,已經拿到了抵押物,因此就算這個人離世了,銀行直接收回抵押物也就可以了。
第二種跟第三種可以放在一起講。如果是沒有抵押,那去世之後要看這個人還有沒有遺產。如果子女要繼承遺產,那就必須繼承債務。如果子女自願放棄遺產,那銀行就會回收遺產用來止損。
我們經常看到老父親打工為兒者兒子為爹還債的感人故事。其實這都是不懂法的記者寫出來的。如果懂得繼承法的記者是不會這麼寫新聞的。你繼承遺產了當然要還債,你要是不還打官司人家告你你也要還的所以還是要多學習下法律呀。
找靚機科普君
⭕首先直接說結論——繼承人僅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也就是父債要不要子還的問題。
🔝舉例說明,比如說如果債務人去世了,留下了100萬的債務,可是隻留下來了50萬的遺產。(請注意,這裡說的是屬於債務人本人的遺產,如果是夫妻雙方的房子,那麼頂多算一半,因為另外一半兒是配偶的財產。) 那麼繼承人頂多需要在繼承的50萬遺產的範圍內承擔他的債務。
📢萬一真的遇見這種情況了怎麼辦呢?
——防!棄!繼!承!
愛講大實話的黃小黃
現代法律認為,每個人都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原則上只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自古以來就有的“父債子償”觀念已經不合時宜,也不具有強制效力。某人借了銀行的錢尚未還清就駕鶴西去,原則上他的家人是不用替他還錢,但有兩個例外情形。下面,我就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兩個例外情形。
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某人向銀行借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即使他死了銀行也能要求他的配偶償還債務。那麼,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呢?根據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釋,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三種情形: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債務;2、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用於日常生活的小額債務;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大額債務。
如果該債務屬於上述三種情形,那麼銀行就能要求尚在人世的夫妻一方償還債務。
限定繼承
如果該借款人死後留有遺產,並且他的繼承人有意繼承他的遺產,那麼銀行就能要求繼承人在所繼承財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當然,如果債務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銀行也不能要求被繼承人補足差額,而只能自認倒黴了。
冰焰
那些說不用還的人,其實他們骨子裡還是法律意識淡薄的,如果喊著法治社會的是這些人真是悲哀。其實這個事情不復雜,你永遠要記得,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你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如果你說欠銀行的錢去世了不用還,那反過來你存在銀行的錢去世了也沒收特行不行?顯然你又要噴了。
那麼誰來償還這筆債務,自然是財產繼承人,如前面所說,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繼承人既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也要履行清償的義務。法定人繼承人的順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等,這個去查法規,有明文規定,還可以遺囑指定。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沒有繼承人怎麼辦?比如沒結婚,父母也不在了。也沒啥親戚可繼承的,那麼走司法途徑從個人財產中來清償,這個程序就不說了。如果連財產也沒有怎麼辦?那銀行只能兜底了,但是銀行也未必吃虧,通常銀行會對貸款買保險,保的就是像這種無法償還的情況。所以銀行不一定會吃虧。
總之,借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就算你對銀行一萬個不滿意,但也要履行好自己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