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監察法,我們都在學」之四:老紀檢第一次遭遇“亮紅燈”

“被調查人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只有本人供述,而沒有其他有力證據支撐,造成的損害結果也沒有相關鑑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本次會議暫不作結論,待補充調查取證後再議……”縣紀委常委會暨縣監委委務會的決定,讓老李一下子“找不到北”。

這是他十幾年執紀審查工作經歷中第一次被“亮紅燈”。

這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涉嫌翫忽職守罪的案件,事故聯合調查組已經通過調查核實,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這類案子,在老李看來,處理起來比較簡單,是個“簡易活”。為了做好這次的工作,老李和室裡的同事認真地做了調查,不厭其煩地找被調查人做筆錄,把事故過程描述得清清楚楚,而且還到被調查人單位調取了相關物證書證。老李自認為萬無一失,沒想到在會上被“亮了紅燈”。

“老李啊,這是我們縣監委組建後辦理的第一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不容有失。之所以會上沒通過,我認為是你們忽視了法法銜接的問題。監察體制改革後,對職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處置,要注重監察法與刑法、監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緊密銜接,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必須要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銜接。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縣紀委分管案件審理的肖副書記看著一臉困惑的老李,心平氣和地做起了解釋工作。

一番話點醒了老李。“看來自己是用老經驗辦新事,縣紀委監委的會上沒通過不要緊,還是內部嚴格把關,等移送到縣檢察院再退回來,那就醜大了。”

監察法第四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這就要求監察機關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

回過神來的老李,帶著案件調查組全體人員閉門兩天,集中學習研究了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圍繞如何做好該案的法法銜接問題,重點研究了監察機關所收集證據的法律效力,取證的要求和標準,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有關要求等法律規定。

接下來,他們再次對案情進行深入分析:案件中兩名公職人員涉嫌翫忽職守罪,如何讓證據鍊形成閉環,經得起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審查?圍繞這個關鍵問題,老李和同事們最終明確了該案補充取證的方向:主要圍繞著構成翫忽職守罪的基本要件,從2名被調查人案發時所具有的職權和職責、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客觀行為以及危害後果三個方面,進一步補充調查,固定證據。

明確方向後,老李等人隨即調取了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筆錄、在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屍檢報告等證據,證實了該起爆炸事故的存在以及造成的後果;通過找發生該事故的企業老闆、當時在該企業工作的4名現場作業人員以及在該事故中受傷的4名人員進行取證,證實了該企業在爆炸事故發生前一段時間存在非法生產,2名被調查人對該企業存在的非法生產不制止、默許其繼續進行非法生產的事實。此外,調查人員還找發生該事故企業所在鄉鎮政府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證實了2名被調查人對於自己發現該企業存在的非法生產行為沒有向分管領導如實彙報的事實。每一次調查取證,審查調查組嚴格按監察法的規定,按照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獲取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

兩個星期的努力沒有白費,縣紀委常委會暨縣監委委務會再次討論時,調查處理意見獲得與會人員一致通過。散會時,老李看上去有些憔悴,但是內心卻十分輕鬆,這個案件的成功查處,堅定了他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全面落實到調查取證工作的信心。(本文由網友謝衛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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