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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的债务由男方承担。
2017年,债权人何某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此前的债务。
经过庭审查明该笔债务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装修房屋所街款项,一直未予归还。
法院裁判:
判令王某、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解析:
生活中,也经常会发生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双方会约定所有的财产、债务归一方所有,与另一方无关的情形,但是该种协议到底能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利益呢?
答案是显然不能的。哪些情形下这种协议是有效的呢?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如果夫妻双方之间的此种约定债权人知晓的话,那么该笔债务应当由实际债务人个人承担。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所以当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当初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也应当由债务人一方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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