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一房数卖的情况,谁能拿到房产证?

一房数卖的情况,谁能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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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的情况,谁能拿到房产证?

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原房主将一套房屋进行数次买卖的行为,那么在发生此种情形时,谁能真正的要求过户并拿到房产证呢?

原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其中对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房数卖的合同履行进行了规定。

纪要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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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可以看出在合同有效+买房人均要求过户的情况下,履行顺序为:

优先履行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均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情况下,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履行,在均为办理变更登记和未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先后综合判定。

但需要注意明知原房主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情况下,仍然恶意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的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以此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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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江苏省高院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也倾向性提出在合同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履行顺序如下:

(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自能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 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外。

(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也均未履行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以得出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合同也均未履行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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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实务中建议购房人在依约履行合同时应当查明房屋有无预告登记,如果没有预告登记的为了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应当主动要求卖方配合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以此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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